论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1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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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滥觞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都得到了普遍承认。从其产生发展至今,所有权保留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信用授受方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以标的物的价值为依托,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相当支付能力的信任基础上,买受人借以暂时支付标的物部分价款的手段可提前实现对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在支付完全部价款或完成双方事前约定的特定事项之后,买受人才能对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一般的动产交易中,转移动产之直接占有后,出卖人时刻担心其价金债权能够实现与否,所有权保留制度将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在出卖人手中,满足了出卖人价金债权的担保需要。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特色在于区分了标的物的所有和占有,将所有权分配与卖方,在其丧失占有的同时拥有所有权作为其实现价金债权的担保;将占有之权利赋予保留买主,以达其利用保留物的目的。保留卖主无需借助他人他物即可获得对其债务的担保,保留买主得以通过取得占有权利和所有权利的时间差来缓解偿还债务的压力,双方各自实现了自身目的,亦可促进市场流通。 因所有权人不占有标的物,占有人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分离状态,加上其约定的隐蔽性及公示机制的缺失,所有权保留很容易给因信赖表面占有而为一定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从而有损交易安全。当保留买主赖其占有而转卖标的物或者其期待权,甚至在标的物上再设担保,此时第三人是否应当相信保留买主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权利而与之交易,还是要考察背后真实的权利状况,第三人是否应当被苛以较高的注意义务,善意取得制度此时有无适用余地,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当保留卖主依法从保留买主处取回标的物后,在回赎期间内对标的物作不利于保留买主的处理,如对其进行再卖,再设担保时,不明真相的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和保留买主的权利冲突应当如何处理亦成为了问题。在非回赎期间内,保留卖主以指示交付标的物的形式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行为时,第三人的权利该如何安放亦是问题。在非处分行为下,第三人又要面对诸如保留买主或者保留卖主破产时,其能否在保留物上主张相应权利的问题。这些问题关乎动产交易市场的秩序稳定以及交易安全,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因而很有研究价值。 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正文第一部分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所有权保留制度之所以出现风险的缘由。首先介绍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念,再剖析其内外效力问题,佐以公示机制问题的探讨,导出该制度的风险产生问题。所有权保留公示模式之选择于该制度本身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在分析域外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宜选择区分主义模式。盖因所有与占有相分离,所有权保留制度对第三人而言极具迷惑性,其制度本身蕴含的风险在第三人这里如何化解是本文第二、第三部分欲着重讨论的。 正文的第二、第三部分是对应的,笔者区分了基于保留卖主与保留买主分别出现的第三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保留卖主方面的第三人下,保留卖主的行为(包括处分和非处分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在保留卖主将保留物做再次转让、再设担保处分时,有学者认为保留卖主是无权处分,有学者则认为是有权处分,笔者赞同有权处分的观点,只需区分情形判断该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得依善意取得规则取得相应权利。在保留卖主被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时,不得将保留卖主拥有所有权的保留物作为执行标的,但是可以对保留卖主享有的对保留买主的价金债权(不包括保留买主已经支付的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若保留卖主处于破产之情形,则不得将其其拥有所有权的保留物列入破产财产。第三人侵害保留物时,保留卖主作为所有权人,当然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保留物被第三人(该第三人是保留买主的留置权人)留置时,保留条款于留置条款而言不具有优先效力。 正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在保留买主方面的第三人下区别了保留买主的行为(包括处分行为和非处分行为)。保留买主由于现实地占有标的物,因而有天然的便利条件对保留物作再转让、再设担保行为,甚至,保留买主可以转让其期待权。依据物权区分原则,保留买主处分其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来判断,物权变动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至于受让期待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具有保留买主在之前合同中的地位,保留卖主依然可以向保留买主请求履行支付买卖合同价金等义务,第三人不能取代保留买主实现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若保留买主擅自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于第三人,保留卖主得依取回权自第三人处取回标的物,期待权让与的效力并不受此影响。第三人不得对保留买主占有的保留物申请强制执行抑或将其列入破产财产。第三人侵害保留物时,保留买主得直接向其请求赔偿。保留买主面对保留卖主的留置权人时,,保留条款不得对抗留置条款。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制度 第三人 处分行为 非处分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6;D923.2
【目录】:
- 内容摘要4-7
- Abstract7-11
- 引言11-13
- 一、所有权保留制度下第三人的风险来源13-20
- (一)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结构分析13-17
-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公示模式的选择17-20
- 二、保留卖主方面的第三人20-29
- (一)因保留卖主的处分行为而产生的对第三人效力问题20-26
- (二)非因保留卖主的处分行为而产生的对第三人效力问题26-29
- 三、保留买主方面的第三人29-36
- (一)因保留买主的处分行为产生的对第三人效力问题29-33
- (二)非因保留买主的处分行为而产生的对第三人效力33-36
- 结论36-38
- 参考文献38-39
- 一、著作类38
- 二、论文类38-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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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7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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