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7 07:36

  本文关键词: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介入权


【摘要】:本文从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的理论基础出发,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在融合两大法系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探讨,指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充分发挥本人介入权在间接代理实践中的功能。第一章“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概述”。第一节从代理行为对外名义和效果归属的角度阐述了大陆法系间接代理的概念;从对外名义和代理关系公开的程度入手分析了英美法系的代理类型。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大陆法系间接代理对应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和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同时认为,应当对英美法系代理中的本人介入权作广义上的理解。第二节分析了英美法系有关代理定义的不同学说,指出其代理的基础理论是等同论,说明等同论指导下赋予本人介入权的合理性,同时对其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第三节在剖析大陆法系区别论代理理论的基础上,指出在间接代理中引入本人介入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和其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指出大陆法系在移植过程中从介入事由、本人权利范围和第三人选择权三方面对本人介入权做出了缓和。第四节考察了我国民商立法上对本人介入权的相关规定。对外贸代理和委托借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两者仅是放宽了直接代理的名义标准。而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是真正意义上对本人介入权的移植,但移植过程中引起了立法体系混乱、制度重叠的问题。进而,对我国本人介入权的立法体系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二章“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的行使”。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本人行使介入权的前提,指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如何认定“知道”以及如何理解“第三人原因”和“不履行”的难题。在考察两大法系相关理论和国际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第三人对代理关系的认知程度、代理关系的客观认定标准和介入事由的范围,从而对第402条、403条中本人介入权的行使前提进行了完善。第二节对《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但书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对本人介入权的限制性规定过于笼统和主观。通过对两大法系本人介入权限制原则的考察,认为限制事由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和个人因素两个方面,从而对但书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第三节指出我国《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缺少对本人介入权行使方式的规定,从而难以明确本人介入权对第三人的生效时间,容易造成本人介入后法律关系复杂化的问题。通过与债权债务转移理论的对比分析,指出介入权的行使方式是本人依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直接起诉第三人。通过对国际公约中本人介入权行使方式的考察,认为本人只有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才能对第三人产生介入的效果。第三章“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的法律效果”。第一节论述本人行使介入权后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其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介入前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从本人介入前后合同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合同中本人和代理人利益划分的角度,对我国《合同法》第403条本人的权利范围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认为,本人对第三人仅享有非专属于代理人的抗辩权。第二节论述了代理人不必然免责的原因和类型。对《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代理人责任部分进行了分析,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代理人披露义务的性质、范围以及其不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第三节探讨了第三人双重抗辩权的内涵,认为在本人介入前第三人针对代理人自身所有的物或义务享有的抗辩以及本人介入后第三人针对合同义务的抗辩能够向本人主张。重点分析了第三人选择权的启动效果,认为在第三人选择权和本人介入权冲突的情形下,应当承认第三人选择权的优先性。此外,明确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的理由和标准。在分析借鉴两大法系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规则后,本人主要观点如下:一方面就间接代理以及本人介入权的立法框架而言,认为我国应当在《民法通则》第四章代理一节之下定义间接代理,明确其范围及法律效果。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此种规定只是暂时性的修正,若能直接在未来《民法典》总则相应章节下将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并列规定,就能从根本上实现立法体系的协调。倘若上述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则建议将《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置于合同效力一章之下,作为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从制度功能的角度厘清间接代理和行纪的区别。另一方面,就本人介入权的具体规定而言,有必要将第三人“应当知道”的情形纳入《合同法》第402条的适用前提中,明确但书中“确切证据”的含义,将其具体化为“合同条款”和“个人因素”,指明本人仅能取得代理人代表本人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的权利并增加代理人披露义务及责任的内容;有必要将“代理人因自身原因对本人根本违约或预期违约”纳入第403条的适用事由中,细化但书的限制事由,规范代理人责任,承认第三人选择权与本人介入权冲突时的优先效力,以第三人与其选择的相对人之间是否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选定”的标准。同时,需要在上述两条中明确本人行使介入权的方式是依单方意思表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直接起诉第三人,并且本人只有通过向第三人发送通知的方式才能对第三人产生介入的效果。
【关键词】:间接代理 隐名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 介入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导言9-15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
  • 三、文献综述9-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论文结构13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5
  • 第一章 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概述15-28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15-17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代理制度中的本人介入权17-19
  • 一、本人介入权的理论基础17-18
  • 二、本人介入权的历史沿革18-19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中的本人介入权19-22
  • 一、本人介入权的引入19-21
  • 二、本人介入权的缓和21-22
  • 第四节 我国民商立法上的本人介入权22-28
  • 一、商事领域对本人介入权的探索22-23
  • 二、《合同法》对本人介入权的移植23-24
  • 三、关于本人介入权立法体系的完善24-28
  • 第二章 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的行使28-41
  • 第一节 本人介入权的行使前提28-33
  • 一、存在客观上能够认知的代理关系29-31
  • 二、存在介入事由31-33
  • 第二节 本人介入权的行使限制33-37
  • 一、合同条款的限制34-36
  • 二、个人因素的限制36-37
  • 第三节 本人介入权的行使方式37-41
  • 一、本人以单方意思表示直接介入38-39
  • 二、依本人通知行为而生效39-41
  • 第三章 间接代理中本人介入权的法律效果41-53
  • 第一节 对本人的法律效果41-45
  • 一、本人取得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41-43
  • 二、本人享有非专属于代理人的抗辩权43-45
  • 第二节 对代理人的法律效果45-49
  • 一、代理人不必然免责45-46
  • 二、代理人负担披露义务46-49
  • 第三节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49-53
  • 一、第三人享有双重抗辩权49-50
  • 二、第三人能够启动选择权50-53
  • 结语53-54
  • 参考文献54-5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6-57
  • 后记57-5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解海兰;;试论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年09期



本文编号:80825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80825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1dd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