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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到制度:论《矿产资源法》不完备性及修改路径

发布时间:2017-10-13 14:18

  本文关键词:从结构到制度:论《矿产资源法》不完备性及修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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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矿产资源法》在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上存在诸多问题。在结构上,它是以矿业权的获得、行使和管理为主线进行构造的;在具体制度上,不仅现有的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税费、法律责任等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还缺乏许多核心制度。《矿法》修改的前提是厘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关系、利益分享关系以及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矿法》的宏观结构和具体制度应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与储量、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税费、矿业用地、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内容。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 矿业权 矿产资源税费 利益分享
【基金】: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资助
【分类号】:D922.62;F426.1
【正文快照】: 《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自颁行之始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打击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该法已然不能回应市场

本文编号:1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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