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7 16:42
本文关键词: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之研究
【摘要】:根据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现状,通常认为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相较于行政手段而言,,无论是在解决效率上、获得救济范围上还是难易程度上,诉讼救济都不得不居于行政救济之下。但即便这样,我们也不愿意放弃诉讼救济、放弃提起诉讼的权利,不愿将此项权利交给政府。本文主要从两种类型适格原告进行分析,一是作为环境侵权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法律上享有适格原告的地位,其对侵权行为有最直观的感受,那么在环境侵权诉讼制度建构上以权利获得实际救济为核心,减轻原告负担那么其弱势地位也就会得到改善;二是作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适格原告的立法现状及法理依据,合理设计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类型与限制条件。根据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立法与实践现状,建立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的多元模式,其中以公民个人、环保组织为主,辅以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这样既能保证环境问题的解决、损害救济的实现又不会使得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运行无理可依,公共利益仍然是由感受最深的公民来保护。
【关键词】:环境侵权诉讼 原告适格 当事人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8;D925
【目录】:
- 内容摘要4-5
- Abstract5-7
- 引言7-10
- 一、 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之法律基础10-19
- (一) 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范围之争议及本文观点10-12
- (二) 环境侵权诉讼原告适格的实体法保障12-16
- (三) 环境侵权诉讼原告适格的程序法依据16-19
- 二、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之现状及反思19-27
- (一)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的现行规定19-23
- (二)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的制度运行现状23-27
- 三、 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之域外考察27-37
- (一) 公民个人作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28-30
- (二) 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作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30-34
- (三) 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作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34-35
- (四) 自然物等非人类主体作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35-37
- 四、 建立以公民为核心的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制度37-47
- (一) 公民个人是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的核心主体37-42
- (二) 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是环境侵权诉讼适格原告的最佳选择42-44
- (三) 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应主要发挥支持环境侵权诉讼的作用44-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1
- 读研期间发表成果51-52
- 致谢5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崔臻峰;朱保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困境及出路探索[J];法制与社会;2007年02期
2 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1995年06期
3 单锋;现代型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和当事人适格[J];南京社会科学;2005年11期
4 邹雄;;论环境权的概念[J];现代法学;2008年05期
本文编号:104993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10499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