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愿式环境协议行政法方向的立法框架
发布时间:2017-11-08 14:21
本文关键词:试论自愿式环境协议行政法方向的立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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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自愿式环境协议。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愿式环境协议管理手段一直是欧洲综合环境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到90年代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到如今已发展成为一套完整而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产生的历史与我国环境保护及其治理的历程是同步的,在经历了孕育时期,萌芽时期和发展时期之后,在立法领域也逐渐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而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管理手段也已经形成了一套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各方企业和团体积极响应的相对完整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模式尚处于发展阶段,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完整体系尚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且我国尚没有国家级层面的行政立法,在此前提与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规制自愿式环境协议行为,填补这一方面的行政立法空白,及时出台自愿式环境协议的专门办法是有必要的,而及时讨论为之建立的相关法律的框架亦是应有之举。 由于当前在自愿式环境协议中我国政府作为主体之一所起到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再加之在整个现有体系中,政府所起到的主导作用,所以行政法方向的法律法规对这种有国家机关为其主体之一的协议所起到的的规制作用是整个法律体系当中最为直接和具有即效性的。行政法属于公法,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伤害时的行政救济。按照现代国家对法治的根本要求,行政权力要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行政法是以限制行政权力为核心的法。然而,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市场失灵”的现象,使行政干预成为必要,随之出现的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管理权限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大量条款赋予了行政机关进行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的职权和职责。因此,我们将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立法框架纳首先入到行政法的方向和范围中来进行讨论具有必要性,实践性和可行性。 按照传统理论,立法框架的构建一般包括立法体系的构建及法的内部结构构建两大部分。相应地,自愿式环境协议行政法方向的立法框架的构建也包括立法体系构建与法的内部结构构建。谈到立法体系这一概念,就会涉及与之相关且经常被人们使用的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①和立法体系②是两个不同的范ud。从纵向结构看,立法体系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等级结构是一致的,从横向结构看,立法体系是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据此,自愿式环境协议立法体系构建也可以从纵向和横问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自愿式环境协议基本法内部结构构建由系统的原则规范构成。由于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还处于发展阶段,探讨其整个法律体系构建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如前所述,由于行政法方向的法律法规是最具有必要性,实践性和可行性的。因此,本文结合国外的立法案例和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从自愿式环境协议的主体和内容入手,将自愿式环境协议在行政法方向的立法框架规制在专门的行政办法和环境基本法当中,然后辅以其他行政基本法的立法讨论,如行政处罚法及程序法方面的规制等。 本文在创作过程中运用了归纳、演绎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文章在借鉴国外成熟的自愿式环境协议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集中主要文笔归纳和概括了该协议在行政法方向的立法框架结构,并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自愿式环境协议的行政立法框架,为我国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提出了一些较为前沿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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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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