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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7 00:21

  本文关键词:室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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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室内环境”属于我国法律所研究的“环境”的范畴,室内环境污染是在人类对房屋进行一系列装饰装修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污染。基于室内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其不仅成立产品质量侵权,也成立环境侵权。从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三方面来看,受害人选择适用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解决纠纷能够为受害人维权提供更强的法律依据。 法学界对室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研究并未重点关注,针对室内环境的相关立法也十分缺乏,立法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室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室内环境标准存在缺陷、缺乏社会性救济方式。而美国、德国在此方面的研究较为完善,其通过设立基金、保险的社会化救济方式而将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结合,这些先进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室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几点建议:完善室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体系、室内环境污染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设立室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中,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修改《环境保护法》,在环保法中对室内环境的保护作出明文规定,并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和完善的室内环境标准,在《环境损害赔偿法》中对室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加以规定,使受害人在遭受室内环境污染侵权后,,可以依据直接的法律规定对加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论述,提出对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分情况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建议,对故意的主观心理直接适用,对重大过失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阐述,相信对我国室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应当着重于考虑如何更好地建立一种合理的救济机制,以达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目的。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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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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