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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理论与我国环保主体的公共信托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7-12-09 20:05

  本文关键词:公共信托理论与我国环保主体的公共信托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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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源自罗马法的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近代的环保实践中,逐渐实现了从对国王权力的限制转向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从局限于商业利益扩展到生态保护,作为环保利器,其核心在于制约公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在我国的环境法治进程中,值得以该理论为借鉴,促进行政方式向公众为委托人、政府为受托人转变,公众享有公共资源的收益权和有保留的所有权,政府则拥有对公共资源的统一管理权,以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行使处分权。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分类号】:D922.68
【正文快照】: 一、公共信托理论的产生公共信托理论可溯源至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记载,依据自然法,空气、流水、海洋及海岸为众所共有。因此,人人皆有利用海岸之自由,只要他不侵入住宅、纪念物和建筑物等不属于万民法的范围。1可见,当时的公共信托观念强调的是公众对公共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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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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