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交易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5 00:13
本文关键词:我国矿业权交易方式研究 出处:《华中科技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矿业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只有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其价值性,同时交易离不开市场的存在,只有在矿业权市场中矿业权的交易活动才能够正常和良性地运行。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层面以及政策层面上均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性文件来对矿业权交易行为和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开始实施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这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第一部专门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但是该《规则》并没有对具体的矿业权交易方式进行列举与归纳,,涉及到矿业权交易方式的规定依然散落于各级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且在衔接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模糊。因此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矿业权的交易方式做出全面系统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交易法律理论体系。 首先对矿业权的可交易性做出分析。在研究经济学和法学上的“交易”概念之后,综合分析出本文语境下的“交易”即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所进行的交换。矿产资源的稀缺性、私权性和用益物权性使得矿业权交易完全满足了本文语境下的“交易”的必备条件。 其次对一级市场的矿业权交易方式进行分析。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包括市场竞争、协议出让和申请批准的方式,从字面意义上,矿业权在一级市场的交易方式与出让方式具有相似性,但是在深入分析“交易”的性质以及出让行为的特征之后,笔者认为只有矿业权出让中的市场竞争方式才属于一级市场的矿业权交易方式。然后重点分析了探矿权人优先权问题,因为法律中存在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但是缺乏具体的界定,这会造成在矿业权取得过程中与招拍挂的市场竞争方式相冲突的现象。 再次对二级市场的矿业权交易方式进行分析。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方式是最主要的矿业权交易方式,在概括出法律法规界定的九种交易方式的同时,还介绍了实践中的特殊类型——承包和股权转让。然后本文重点选择三种问题较多的方式分别做出重点分析,即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业权抵押、法律法规禁止的矿业权承包和法律法规未涉及的股权转让。 最后是对我国矿业权交易方式的完善建议。在宏观角度上,《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应当对矿业权的交易方式做出统一的归纳和列举,结束多年来散落于各级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的混乱局面,提高立法层级。在具体角度上,针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存在较多问题的几种交易方式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探矿权人优先权制度、完善矿业权抵押制度、承认矿业权承包的合法性、加强对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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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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