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主体辨析
发布时间:2017-12-29 09:33
本文关键词:环境权主体辨析 出处:《重庆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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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多米诺式危害给人们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不小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改革重点工作之一,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新亮点,这意味着环境问题已经给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同时今年对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映射至环境法学领域,环境法学也获得了极大的活力,在一门学科中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无疑很重要,在目前的环境法学界,众多学者将环境权主体划分为个人、单位、国家、人类、自然体五类;一项理论的提出有同意就必定有反对意见,其中个人和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得到了学界乃至全世界毫无异议的认可,但对于单位、人类以及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颇有争议。 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较我国有着更悠远的环境权研究历史的国际环境权发展状况;再者,我国环境学发展几十载,对于环境权研究并不全面,但仍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具有前瞻的性的将环境权纳入地方性法规中。 第二部分是对单位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疑问,首先是对单位作为环境权主体论的历程进行概述;其次对目前我国营利性企业法人的环境实践弊端进行例举并简单剖析;最后分析营利性企业法人为何不适宜作为环境权主体,,从营利性单位的经济趋利性矛盾以及生存必需性矛盾方面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是对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疑问,首先是对于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的提出以及其所基于的理念进行阐述;再次分析了个人之和组成的“人类”与统一整体的“人类”并不是一个概念;最后通过对人类作为环境权主体具有无法弥补的缺陷进行阐述并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疑问,从历程发展为开端,对于自然体的环境伦理争议进行了阐述,分析了自然体行使权利的主体模糊性、不可实现性、以及不可受责性。 第五部分作为结论主要阐述了即使在仅有个人和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前提下,主体能够切实执行,促进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在现有的环境权体系内就足以达到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系统。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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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03期
本文编号:134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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