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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 -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反思环境法革命版式调整

发布时间:2016-12-04 20:19

  本文关键词:反思“环境法革命”,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 6 期 》

反思“环境法革命”
侯佳儒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 北京, 100088) 摘要: “环境法革命”作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主张,以批判
和解构传统法学的概念、价值和理论体系为基本理论取向,并在否定传统法学理

论的同时, 凸现传统法学含蕴的文化逻辑、预设观念,以此来实现对传统法学范式的超越和重构。 “环 境法革命”理论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它既包含积极合理的因素,也存在某些不足和消极 影响。正确评价“环境法革命论” ,充分借鉴其提供的丰富思想资源,不但能促进环境法学自 身理论体系的建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整个中国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法革命;革命的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后现代主义

一、问题提出
“环境法革命”是目前环境法学界备受关注的一大理论热点。在“环境法革 命”这一鲜明旗帜号召下,许多环境法学者都致力于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批判,从 多个角度出发,探讨环境法兴起对传统部门法、一般法理造成的深刻影响,并试 图在“范式”的意义上通过可持续发展观来重构主流法学理论。1无论对于环境 法学自身还是传统部门法学研究而言, “环境法革命”提出了许多有价值、具有 启示的观点,但遗憾的是,只有环境法学者热衷这一议题,其他学科学者鲜有问 津。这种冷漠和无视,既能表明其他学者对“环境法革命”这种说法的怀疑和不 屑,也有某种隐秘的困惑和不安:一方面,面对环境法学者激进而颇具挑战性的 观点,许多学者都闻所未闻,他们并不了解、也没有足够的动机去主动了解环境 法学者究竟提出了什么问题、 何以提出这些问题,因此许多人都会心照不宣地视 “环境法的革命” 为环境法学者一时的狂热和激情,是环境法学者在主流学界谋 求话语权采取地一种华而不实的学术虚构;再加上长期浸淫于本学科的学术熏 陶,他们形成了特有的价值取向和思维定势,因此面对环境法学者“无端”提出 所谓的“挑战” ,他们不但无心应战,甚至面对“挑战”这种说法都心怀困惑, 自然也难于接受和信服所谓的“革命” 、所谓的“绿化”了。但另一方面,环境 法学者针对他们的学科领域确实发现了许多问题, 提出了一些深刻而具启发性的 洞见, 这些他们不能视若无睹, 因此内心中必然夹杂着些许因受到惊扰和挑衅而 产生的“不安” 。 这种理论现象显然极不正常。如果说“环境法革命”是一个真实、有价值的
侯佳儒(1977- ) ,男,汉族,吉林大安人,讲师,经济法方向法学博士,环境法方向博士后研究人员, 美国 Vermont Law School 环境法方向 LL.M,研究方向:环境法、经济法。 1 代表论著如,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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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命题, 那么与之相关的论辩及提出的种种问题就不能被简单地加以抛弃或无 视,它理应得到学术反馈;如果说“环境法革命”这一命题虚假,那么对其辨明 是非也是理论界应有的态度。 新兴的环境法不可能轻而易举的纳入到传统法学既 定范式之中。因此面对“环境法的革命” ,无论是断然拒之千里,还是立马热情 拥抱, 都是欠妥的做法。 我们应采取一种批判性的立场深入研究 “环境法的革命” , 充分借鉴其提供的丰富思想资源,不但能促进环境法学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同 时也有利于推动整个中国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二、 “环境法革命”理论的现实根据
“环境法革命” 理论思潮是在其倡导者对传统法律制度、法学理论的批判声 中渐渐显露峥嵘,它既非无源之水,更非空穴来风。 首先,它具有客观的历史背景。环境法就其本质而论,是现代社会应对环境 问题的法律对策,因此环境法的兴起与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密切相关。 为诊治环境问题,当代社会借助种种法律手段,生成了复杂的环境法律、法规体 系,并因而引发法学上的理论探究。正是以此为背景, “环境法革命”理论思潮 因应而生。 其次, “环境法革命” 思潮的兴起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 二战后伴随西方 “环 境运动”的兴起, “绿色革命”已经渗入到人们思想领域的方方面面,如社会学、 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而所谓“环境法革命” ,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场法律 领域的“生态革命” 。 第三, “环境法革命”思潮的兴起更与当代法学发展的现状密切相关。从表 面上看,环境法之所以“革命”是因为新兴环境法蕴涵的价值、理念与传统法学 构成激烈的矛盾、冲突,它已经构成环境法进一步发展无法逾越的障碍,环境法 学除“革命”别无他法;但实际的根源,却是传统法学无法应对新的社会现实, 它自身面临一种深刻的理论危机——最简洁的证明。 环境法的产生本身就可以视 为是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学理念“危机”的产物,毕竟环境法是通过对传统法律制 度的矫正、对传统法学逻辑的修正和补充、批判和反思中得以渐渐现形。因此, “环境法革命”实际上是环境法自身发展危机和传统法学理论危机的必然结果。

三、 “环境法革命”理论的演变与内容
在具体理论内容上, “环境法革命”理论主要以“绿化”“生态化”“绿色 、 、 革命”等为主要措辞,探讨环境法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两个层面上对传统的法 学体系和法律制度构成的挑战和具有的影响。因此对“环境法革命”可以这样定 义: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和理论主张, “环境法革命”是以批判和结构传统法学为 基本理论取向,并在否定传统法学理论的同时,凸现传统法学含蕴的文化逻辑、 预设观念, 以此来实现对传统法学范式的超越和重构;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构建的 理想模式, “环境法革命”把可持续发展纳入法律制度设计的主导思想以实现对 传统法律制度的改造和完善。 在法学理论层面, “环境法革命”理论对主流法学的批判实际上历经了三个 不同的阶段,相应的,表现为三种紧密联系但有区别的研究倾向: 1、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标准, “环境法革命”理论通过检讨传统法学的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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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和价值选择对环境保护的消极作用、消极影响,来批判传统法学内蕴的逻辑如 何招致今日环境危机。自“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后,这一研究思路又得到了有力 理论支持和发展动力, 由于科学发展观是对 “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语境下的发展、 补充和诠释,因此环境法学者又通过申明和主张“科学发展观”来检讨和重构传 统法学的立法思想和价值理念等问题,而具体的研究思路大体包括两点内容:借 助“科学发展观”来诠释环境法学的价值、理念,同时又借助环境法的价值、理 念来图释科学发展观。 2、第二种研究倾向关注环境法兴起引发的法学一般理论观念方面的变化, 对构成传统法学理论基础的“前见”“前理解”进行批判,同时还对构成传统法 、 学“前见”“前理解”的知识体系、基本信条进行了批判和重建的尝试。从目前 、 来看,这种研究主要集中在有关动物法律地位、 “调整论”等问题展开质疑和探 讨2,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对话也是这一研究倾向的重要表现。3 3、最近一种“环境法革命”的研究倾明确提出要“致力于一场对传统法学 研究方法论的全方位改写” 4致力于“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 5 , 。 就法学理论层面的“环境法革命”理论而论,从对传统法学立法思想和价值 理念的批判,逐渐演变为对构成传统法学理论的“前见” 、哲学“前理解”的批 判,进而提升到对传统法学“方法论” 、理论“范式”层面的批判,这是对“环 境法革命” 理论的纵深方向拓展和深入,这一演变具有必然性——为超越传统法 学既有理论观念和理论框架的桎梏,为获得对传统法学更彻底、更深刻地地基清 理,这种“环境法革命”的理论必然把目光从传统法学内容层面的批判转向对传 统法学的前提批判、前理解批判——因此,这一演变体现了“环境法革命”这一 学说已经站在哲学的高度审视环境法兴起对传统法学具有的意义和价值, 这一演 变表明“环境法革命”这一思潮最深刻的“革命性”影响必然触及法哲学、法理 学这些领域,因此“环境法革命”最深刻的本质乃是对传统法学基本理论的知识 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的“革命” ,即“环境法革命”最终的“革命”目 标直接指向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和重构。 在法律制度层面, “环境法革命”论者通过申明和主张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 念,来推进可持续发展在各个具体法律部门、具体法律领域的贯彻和落实,以可 持续发展为立法目标和指导性原则, 构想和设计一个有利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 6 “绿色”法律制度体系。 2003 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作为这 种研究思路的新发展,环境法学者又借助“科学发展观”来渗透和重构当代的法 律制度设计。7 可以看出,用“革命”一词来表述环境法兴起对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学理 论构成的影响和挑战,十分恰当。从法学发展的角度来看,环境法产生给传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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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论著如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吕忠梅.从理 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A].私法研究(第五卷)[C]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38-88. 3 侯佳儒.一个分析框架;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5). 4 对此支持的观点有之,反对者亦不乏人。参考“东南圆桌”的主题研讨.东南学术[J] .2005(5) . 5 陈泉生等.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东南学术[J].2004(5). 6 直接受到这一理论研究思路的影响,许多环境法学者针对传统部门法领域展开了一系列法律的“生态 化”革命,代表性论著: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2;李贽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 法律出版社,2003;陈泉生、张梓太.宪法和行政法的生态化[M].法律出版社,2001. 7 吕忠梅.论革命的环境法[A]. 经济法研究[C].第 2 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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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制度和法学理念带来的变化,其强烈、其广泛,远远超过法学史上任何其他新 兴部门法带来的影响。它对传统法律制度体系、法学体系而言所代表的,并不仅 仅是“量”的维度上的增加,而是意味着一种“质”的改变——所谓“法学范式 的革命” ,正是其义,它标志着我们时代将发生某种转向,我们的制度和学理将 发生某种重要转型——要表达这样一种特殊骤变,自然非“革命”一词莫属。

四、 “环境法革命”理论的合理性与局限
“环境法革命” 一提出就得到诸多环境法学者的积极响应,说明它确实蕴含 许多合理、 深刻的观点——这一点,无论学界对之态度如何——它确实反映了当 代法学发展的某种客观现实, 它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当代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法律 制度的某种主观需要和价值期许:首先,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以及“环 境法革命”理论的实践基础,就最终目的而论, “环境法革命”理论仍然指向生 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这一目的的正当性使“环境法革命”获得了强大的理论感召 力;其次, “环境法革命”理论以可持续发展为其核心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而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当代背景下对自然、社会、经济和人自身全面发展的科 学认识和价值诉求,因此可持续发展使“环境法革命”具备深刻的理论支撑和人 文关怀底蕴; 可持续发展同时还是一种战略观,它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转型的本 质,是人类面对当代社会、面对未来的一种总体规划,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和 实施内在要求对当代法律制度的设计施以影响和规范。 可持续发展的这一属性又 赋予“环境法革命”以价值上的正当性和有力支撑;第三,还要看到, “环境法 革命”针对传统法学的质疑和批判也确实具有充分依据,也正因如此“革命”口 号一出,才能响应者云集。 但从否定的立场来看,当前的“环境法革命”理论由于方法论层面的原因, 也蕴含有不足、局限性和消极影响: 首先,该理论的问题导向有误。目前“环境法革命”理论明确宣称其目的在 于重构传统法学范式, 而这个目标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解决传统 法学如何顺应新兴法学提出的问题和挑战来实现自身的重构; 二是要解决新兴的 环境法学如何纳入传统法学的范式之内。因此,新兴环境法学和传统法学之间存 在着重构、整合、对话、冲突的复杂关系。面对传统法学,新兴环境法存有继承 和扬弃、肯定和否定、接受和拒斥的多面态度。但对目前的“环境法革命”理论 而言,,目标都单向度地锁定在否定、改写、重构传统法学理论的层面,而无视、 忽视或轻视传统法学中合理性、积极性的因素,一味讲究“革命”的“彻底性” 和“深刻性” ,这显然是一种过于片面化和简单化的做法。其实,我们应该把“环 境法的革命”视为对对传统法学的一种必要的矫正或纠偏。虽然“环境法革命” 这一理论思潮对法学范式转换问题的探讨以对传统法学的质疑和批判为逻辑主 线而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传统法学的截然对立,相反,它是后者内在的 逻辑延伸,它应被视为是对传统法学的批判性发展。 第二,该理论视野狭窄。目前的“环境法革命”理论所谓的“革命” ,其实 就是主张可持续发展对传统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的革命,即直接把“环境法的革 命”界定为法律的“生态化”革命,提出用可持续发展观重构传统法律体系和法 学体系。如有学者通过分析传统法学对环境法发展造成的阻碍和桎梏因而提出, “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存在表明:我们需要一场变革,并且是一次全面的变 革, 变革的目标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系统。这个系统必须是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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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的全新系统。 8 ” 应该说, 这种思路如果着眼于环境法对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影响这个 目的来研究,是十分恰当合理的。但是如果着眼于对传统法律制度全面重构,着 眼于推动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 ,这种研究视野显然过窄——从环境法的 角度看, 这种思路虽然看到了传统法理给环境法带来的困难和阻碍,却没有看到 这种处境并非环境法独有,许多其他新兴法律部门同样面对(如经济法) ;从传 统法学的角度来看,以“可持续发展观”重构传统法学范式的思路虽然看到了当 代法学发生的某种变化, 并且在 “可持续发展” 理论上看到这种变化的一些苗头, 但却不能看到这种变化也不是法学所独有,当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普遍存在这 类变化, 普遍存在理论范式转换和重构的问题——因此, 单单依靠 “可持续发展” 理论实现传统法学范式的“革命” ,必然是旁敲侧击、力所不逮,要达成“理论 范式”重构的预期目的, “环境法革命”还必须有更宽广的视野和更深厚的理论 基础。 第三, 该理论对后现代主义理论重视不够, 认识不足。 目前的 “环境法革命” 理论虽然看到了后现代思潮兴起与环境法具有的相关性, 也看到了后现代理论观 念对环境法研究具有的重要价值,并试图借助后现代主义理论来解决“环境法革 命”在方法论层面遇到的问题,但是却不能看到后现代主义思想不仅对环境法、 乃至整个法学理论研究具有的根本性指导意义——其实, 就当代法学范式 “革命” 而论, 所谓的 “法学范式重构” 应该是传统法学代表的现代主义理论范式的重构, 而“法学范式重构”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现代主义法学的“后现代转向”问题 ——正因为缺乏对对当代法学范式转变的本质特征的正确认识,这又导致“环境 法革命”理论对“革命”的把握不够深刻,对传统法学的批判也难以切中要害, 即使对新的法学范式的本质特征,也是欲说还休、语焉不详——虽然谈及了法学 研究范式革命, 谈到了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但终于未能道出这种范式转变的实 质与后现代主义究竟是何关系——尤为致命的, 甚至于简单化地认为所谓的传统 法学范式即“主客体二分法”范式,而与之对应的新范式就是所谓的“后现代主 义的‘主客体一体化’范式” 9其实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范式——如果存在所谓 。 的“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范式”的话——应该包括更为丰富的内涵和理论内容, 即使我们从“范式”概念的内涵出发——作为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统一体 ——也可以发现用认识论方面的“主客体一体化”或者“主客体二分”图式来指 称后现代主义范式,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简单化的狭隘观点。 第四, 目前环境法学者对后现代理论的运用步入一个误区,即过分强调后现 代话语的解构、破坏、怀疑和摧毁的力量,而看不到后现代话语具有的建设性功 能。 这种对后现代话语的片面解读和运用不但无益于我们为环境法搭建自身的理 论根基,也对环境法与其他学科的对话、交流不利。其实对后现代话语偏重否定 性向度的运用, 是目前国内对后现代话语运用的普遍现象——尽管这种做法不妥 当。有学者批评这种错误的倾向:这种侧重于“后现代主义的摧毁、解构、否定 性向度上” 对于 , “后现代主义所蕴含的积极的、 肯定的、 建构的内涵” 即其 , “建 设性的向度” 鲜有考察, 促使了人们对后现代主义形成这样一种思维定势, “后 即 现代主义是专讲‘摧毁’和‘否定’的,因此是否定主义、悲观主义和虚无主义 的” 10套用一下上面的说法,如果我们的环境法学运用后现代理论只是单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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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中国环境法的革命[A]《环境资源法论丛[C],第 1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 参考专论集: 《东南学术》2004 年第 5 期。 10 (美) 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序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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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强调其否定性、消极性、摧毁、结构的一面,会不会在法学界形成这样一种印 象:环境法专讲“摧毁”和“否定” ,因此是法学“悲观主义”“否定主义”和 、 法学虚无主义呢?——仔细反省一下, 我们是否在我们自身的理论建构中或其他 部门法学者的模糊认识中, 发现这些苗头呢?对后现代话语建设性向度的忽视和 遗失, 会导致目前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的批判过度地充当了 “批判者” 破坏者” 、 “ 、 “摧毁者”角色,而不能承担重建家园的“建设者”这一身份,难于达成“重构 传统法学范式”的目标。

五、以后现代理论继续推动“环境法革命”
“环境法革命” 的理论思潮冲击了传统法学保守顽固的壁垒,它与传统法律 制度体系、 法学理论体系构成激荡与交融、 冲突与整合、 断裂与继承的复杂关系, 这既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救济研究提供了广阔而丰富的理论背景, 也为传 统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变革提供了机遇。但正如前文分析所看到,当前的“环 境法革命”理论也存在缺陷和不足,面临诸多难题和困境。其实,仅仅靠“可持 续发展”理论去实现法学的“生态化” ,就认为这是对传统法学范式的“革命” , 这仍然是一种有待发展的看法。在我们应把“环境法革命”理论植根于后现代主 义理论基础之上,把“环境法革命”纳入到后现代理论框架下来认识和把握,只 有这样,才能突破当前理论发展的瓶颈;惟其如此,才能实现环境法对“传统法 学范式重构”的恢宏目标。 首先,后现代主义理论话语最适合用来研究环境法这一法律现象。环境法兴 起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在起源的时间上与后现代理论思潮的兴起几乎同步。后 现代主义理论的兴起, 是西方理论界对二十世纪战后西方社会现实的一种积极反 映, 而环境问题的日趋恶化本来就是战后西方最为引人瞩目的社会现实,因此在 一定意义上,环境问题和后现代理论的兴起本就存在某种关联。尤为重要的,正 像国内环境法学者所强调的那样, 环境法具有 “革命” 的特征, 环境法的这种 “革 命” 特征本身就反映了其与传统法学理论存在深度隔阂;新兴的环境法需要新的 话语体系, 而新兴的环境法邂逅新兴的后现代理论,二者的契合本就是偶然中带 有必然: 环境问题、 环境法兴起能为后现代话语的正当性提供实践基础和现实依 据, 而后现代话语容纳了新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增量,正好为新兴的环境法提供理 论支持,这一点正如美国学者凯尔纳所言: “理论话语可以解读为对历史危机所 做出的反应, 对动荡的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反应,以及对先前稳定或熟悉的生活和 思维模式的解体而引发的社会和知识骚乱的反应。 新理论和新观念阐述了新的社 会经验,因而,新兴话语的激增意味着社会和文化正在发生着重要的转变。 11 ” 其次,环境法要实现其对传统法学范式予以重构的目标有其现实可能性。但 与其说这是“环境法的革命” ,不如说这是传统法学范式发生后现代转向而导致 的“革命” 。我们已然置身于颇具“后现代”意味的一种理论氛围之中。所谓“环 境法革命” 不过是后现代主义带给传统法学的重要启示之一——法学革命向来已 经发生——只不过是被迫早醒的环境法,恰好吹响了这一革命的号角。事实上, 在这里我们追问的话题已经转向, “环境法的革命”不再成为追问的问题本身, 取而代之的是: 究竟是环境法带来了这场革命,还是环境法证实了这场革命本已 发生?换个更简单、 更形象的问法: 究竟是环境法这条鱼腥了传统法学这一锅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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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M].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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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这锅汤,本来就是鱼汤? 第三,尽管环境法学者一直在强调“环境法革命” ,但就实际影响而论,环 境法学者最大的“革命”莫过于将后现代理论话语引入中国部门法学研究。这个 说法不是低估已有研究的价值,恰恰相反,是对“环境法革命”从更深层次捕捉 到其隐含的意义:按照后现代主义思想家的观点, “人类从来也不是生活在实在 12 之中, 而是生活在对实在的各种表征之中” 因此如果一开始就致力于改变人们 , 表述问题、 表征世界的语言符号系统,这就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认 识和想象,这种“革命”早已不是对传统法学个别论点、信条的修正,而是深入 到认识领域,改变了人们认识世界和了解世界的思想内核。 总之,深入研究“环境法革命”理论,可以发现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之间的 紧张、对峙和张力,不但可以促进当代法学体系、法律体系的全面嬗变,而且可 以借机发现当代法学理论演进的基本趋向——即迈向后现代法学体系和后现代 的法律世界;深入研究“环境法革命”这一学术思潮,在理论上有助于我们发现 后现代思想如何影响了我们的法学观念又是如何改变了我们的法律现实世界, 从 而为我们建构后现代法学范式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在实践上,有助于我们 正确把握环境法的本质和传统法律部门对环境保护的价值, 从而增强我们环境立 法的自觉性——“后现代理论之所以享有盛名,是因为它们挑战了先前的方法、 13 理论以及概念, 并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政治视角。 ——难道我们不可以这样认为, 环境法的兴起之所以意义重大,不正是因为它挑战了我们先前传统法学的方法、 理论以及概念,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么? Reflection on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aw’s Revolution”
HOU Jia-ru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As a trend of thought in law,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aw’s revolution” aims at restructuring the traditional legal concepts, value and theory to set up a new environmental law theory, to meet the challenges of contemporar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 lot of events contribute to the emergence of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aw’ revolution”, and the theory 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factors. The reflection on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aw’s revolution” will help bo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environmental law theory and its legal system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s revolution; revolutionary environmental la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st-moder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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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约瑟夫·纳托利.后现代性导论[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 (美)斯蒂芬·贝斯特/道格拉斯·凯尔纳: 《后现代转向[M].陈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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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4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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