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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域综合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6 12:06
【摘要】: 流域综合管理是在流域尺度上,通过跨部门与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水、土、生物等资源,最大限度的适应自然规律,充分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流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福利的最大化以及流域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水以流域为单元,过去各种区域性的问题很多已经发展成为全流域性问题,流域尺度的水问题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流域为单元的管理模式正在不断强化。在流域层面上构建一系列原则、制度,完善流域法律规范和规划,改革流域综合管理的机构,对于流域综合管理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中阐述的流域综合管理的理论体系具体包括公共利益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在外国流域管理体制中早已经有大量的案例来支持流域综合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比如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但是中国流域综合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法律体系中关于流域综合管理的规定是零星的和不成体系的,甚至是存在矛盾的。国家层面上只有零星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流域综合管理,还没有制定一部流域法;在地方层面上,相关配套立法也有诸多不足。在管理模式上,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目前在中国的形式是流域水利委员会,管理力度偏弱,管理范围偏窄,管理效率低下,在管理领域、管理职责、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冲突。条块分割模式更加大了流域涉水问题的解决难度。 文中在中国流域综合管理法律制度构建中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原则的构建、制度的构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管理机构的完善。原则构建包括逐步建立依法治水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原则、统一协调原则;制度构建包括构建公众参与制度、产业发展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生态保护制度等;法律的完善是要探索建立实施流域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有关的流域性立法,并修改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纳入到已有的法律体系;管理机构的完善是进行流域机构的深层次改革,在流域层面上建立有更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最终实现中国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使中国逐步从传统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转向流域综合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2.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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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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