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以“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9-11-13 11:45
【摘要】:历时七年的"塔斯曼海"轮溢油案首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该案体现了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面临"海洋生态损害"概念模糊、损害赔偿难以量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索赔存在交叉的困境。传统侵权法理论无法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更无法将海洋环境损害量化。尽管有关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侵权法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仍需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以期有效、及时地赔偿海洋环境损害。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李树华,田庆林;“塔斯曼海”溢油事故索赔案及其深远意义[J];交通环保;2004年04期
2 韩立新;;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年00期
【共引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吕凤明;郑仲金;;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四个关键性问题[J];世界海运;2006年06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伟芳;跨界环境损害法律责任论[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2 梅宏;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D];中国海洋大学;2007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忻祺琦;保赔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
2 陈剑;论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D];河海大学;2006年
3 张建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
4 李晓涛;我国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
5 陈明;论污染者负担费用原则[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6 田延丰;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7 范t,
本文编号:256028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25602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