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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7 08:21

  本文关键词:采矿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采矿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产业之一,被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法(ISIC)认定为第二大产业,仅次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所以,利用好、保护好矿产资源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采矿权既体现政府对采矿业的管理权,又是市场主体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资格,既有公权属性又有私权属性,既是行政管理权也是私人财产权。这种采矿权制度,不利于我国采矿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的科学有序利用,可以说采矿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是我国采矿业很多问题的源头,亟需大刀阔斧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运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分三部分论述采矿权存在的问题、对采矿权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一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采矿权存在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虽然立法者将采矿权归为用益物权,但是采矿权明显具有不符合用益物权特征的属性,学界对此争论不休。其次,矿产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不能市场配置、自由流转,盖因其被捆绑于采矿权之上。采矿权依托于采矿许可证,具有行政许可的属性,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因此,矿产资源也不能完全实现市场配置和自由流转。第三,国家丧失对于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收益应当区分行政性收益和民事收益,在现有采矿权税费制度下,国家实质上丧失其对于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采矿权存在如上问题的原因。首先,采矿权本身兼具公权与私权两种属性,是一种复合型权利,这是采矿权属性难以明确且不可能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根源。其次,机械适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没有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的独特自然禀赋,被“使用”后即灭失。再次,没有认识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既有行政性收益又有民事收益。对此认识不足,造成国家已经籍采矿权税费获得民事收益的假象。最后,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存在缺陷,不仅滞后于客观实际而且位阶矛盾颇多,部门主导立法的现实也使得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重管理、轻服务,阻碍矿业权市场化的实现。第三部分,本文大胆提出采矿权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采矿权、矿产权两权并存制度,即剥离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并设立矿产权。国家通过出让矿产权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权,并使矿产资源得以市场配置、自由流转;通过采矿权继续调控、监管矿业,兼顾公平和秩序。本文在第三部分论述了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比了二权的区别和联系,并做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矿产资源 采矿权 国家所有权 两级市场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2;D923.2
【目录】:
  • 摘要9-11
  • ABSTRACT11-13
  • 引言13-16
  • 一、采矿权存在的问题16-24
  • (一) 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16-18
  • 1. 采矿权的法定属性存在缺陷16
  • 2. 学界对于采矿权法律属性的争议16-17
  • 3. 对采矿权法律属性争议的评析17-18
  • (二) 采矿权的市场化问题18-20
  • 1. 采矿权出让市场化的改革历程18-19
  • 2. 采矿权二级市场的法律正当性存疑19-20
  • 3. 采矿权的公权属性阻碍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和自由流转20
  • (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收益缺失问题20-22
  • 1. 国家的民事主体身份不应被忽视20-21
  • 2. 国家出让采矿权即丧失矿产资源所有权21-22
  • 3. 国家藉由采矿权获得经济收益不等于获得民事收益22
  • (四) 其他社会问题22-24
  • 1. 采矿权人对于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问题22-23
  • 2. 国家零对价出让矿产资源使私营矿主获取暴利23
  • 3. 行政权力配置矿产资源造成权力寻租的问题23-24
  • 二、采矿权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24-34
  • (一) 采矿权本身兼具双重权利属性24-26
  • 1. 采矿权法律属性争议的根源24-25
  • 2. 采矿权内部权利属性冲突使其不能完全市场化25-26
  • 3. 采矿权双重属性探源26
  • (二) 机械适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6-28
  • 1.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运行轨迹26-27
  •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忽视了矿产资源的耗竭性27
  • 3. 机械适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造成国家丧失矿产资源所有权27-28
  • (三) 混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和行政性收益28-30
  • 1. 民事收益和行政性收益的区别28-29
  • 2. 采矿权税费不具有民事收益的属性29-30
  • 3. 混淆两种收益造成国家已经获得民事收益的假象30
  • (四) 立法缺陷30-34
  • 1. 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主体的认定滞后于客观现实30-32
  • 2.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矛盾冲突32-33
  • 3. 部门主导立法阻碍采矿权市场化改革33-34
  • 三、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构想34-47
  • (一)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理论基础34-38
  • 1.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政策基础34-35
  • 2.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法律基础35-37
  • 3.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经济学基础37-38
  • (二) 矿产权和采矿权的相互关系38-40
  • 1. 矿产权和采矿权的区别38-39
  • 2. 矿产资源价款和采矿权税费的区别39
  • 3. 矿产权和采矿权的配合39-40
  • (三) 对矿产权的制度设计40-45
  • 1. 矿产权的主体40-41
  • 2. 矿产权的客体41
  • 3. 矿产权的内容41-42
  • 4. 矿产权的出让42-44
  • 5. 矿产权的流转44-45
  • (四) 对新采矿权的制度设计45-47
  • 1. 采矿权的授予45-46
  • 2. 采矿权禁止流转46-47
  • 结论47-48
  • 参考文献48-52
  • 发表文章目录52-53
  • 致谢53-54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54-55
  • 承诺书55-5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潘龙;孟繁超;;矿业权属性的研究[J];经济学家;2012年12期

2 康添雄;;国家民事主体地位的民法哲学[J];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02期

3 李显冬;石文墨;;矿业权的私权法律属性[J];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4 王继军;赵大为;;高碳大省低碳发展法律问题研究——对山西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思考[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5期

5 房绍坤;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J];现代法学;2003年06期

6 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3年03期

7 何淼;郝举;;中国矿权使用费探析[J];资源与产业;200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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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9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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