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诉讼因果关系与关联性适用混淆与破解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9 07:44
环境侵权复杂性、潜伏性及外延性等特点使其因果关系证明异常困难,为救济被侵权人,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侵权人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被侵权人仅证明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关联性",以减轻被侵权人举证负担。但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明晰,证明标准适用越位及法官受传统诉讼规则影响思维易进入误区等原因,造成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与"关联性"混淆的现象凸显。通过弘扬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目的、完善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晰"关联性"适用标准,以克服"因果关系"与"关联性"混淆问题,保障"关联性"证明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以减轻被侵权人举证负担且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文章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1)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环境健康民事诉讼基本情况
“关联性”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审判中是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一种弱化,仅需原告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即可。因而,“关联性”举证责任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进行解构分析基础上予以合理界定。国外经验也证明了这个结论的正确性。例如,英美国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也同样面临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其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为解决此类问题,英美国家将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因果关系和特定因果关系[15-16]。一般因果关系相当于经验法则,例如“某类物质可以引起某类疾病”,而特定因果关系则是在一般因果关系前提下将其具体到特定案件中,确定某污染者排放污染物导致了某受害人患某疾病。例如“某企业排放了某类物质致使受害人得了某种疾病”。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将环境健康诉讼因果关系进行解构(如图3所示),希望对我国合理界定“关联性”的具体内容有一定借鉴。本研究在借鉴英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受害人的证明能力,兼顾证明责任的公平合理分配,建议由受害人承担的“关联性”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某类污染物引起某类疾病的可能性,即一般因果关系证明,受害人可提供流行病学研究结论,如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研究报告或论文[17];第二,污染到达损害发生地的可能性,提供根据水流方向与风向等经验常识,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可能到达损害发生地的证据;第三,受害人生活在损害发生地,提供在污染者排污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在损害发生地生活过的证据。在特定因果关系证明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排污行为和损害的证明责任外,根据距离证据远近,受害人仅承担第二和第三项要求即可。而损害发生地被污染则无需证明,因为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受害人生活在损害发生地就可能发生损害,而无需证明损害发生地受到污染。
图1 环境健康民事诉讼基本情况由图2可以看出,在708个数据样本中,受害人进行因果关系证明的案件数为240件,剔除数据样本中受害人未举证证明发生损害后果导致未进行因果关系证明的174件案件后,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比例为44.9!,但证明成功的比例却仅有12.5!。通过对裁判文书中原告(即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情形进行分析,发现一些法官不仅要求原告提供“关联性”事实的证据,而且还要求原告承担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从而增加了原告的举证证明负担,导致原告在诉讼中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其权益受到损害。从图1和图2的数据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将“关联性”异化为“因果关系”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果关系”与“关联性”的混淆在环境健康诉讼案件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研究[J]. 牛颖秀.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2]客观归责论在我国的本土化:立场选择与规则适用[J]. 孙运梁. 法学. 2019(05)
[3]英美法系证据关联性内涵再审视——基于对法律上的关联性和逻辑上的关联性的分析[J]. 杨宗辉,赵祖斌. 湖北社会科学. 2018(01)
[4]证据相关性的判断与规则构建[J]. 陈伶俐.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24)
[5]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J]. 倪培根. 中州学刊. 2017(12)
[6]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J]. 陈伟. 法学研究. 2017(05)
[7]推定、倒置抑或第三条道路——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J]. 叶增胜. 社会科学家. 2017(08)
[8]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J]. 霍海红. 中国法学. 2016(02)
[9]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反思与重构:立法、学理及判例[J]. 张旭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5)
[10]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J]. 张宝. 政治与法律. 2015(02)
本文编号:3006540
【文章来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1)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环境健康民事诉讼基本情况
“关联性”举证责任在环境侵权案件审判中是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一种弱化,仅需原告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即可。因而,“关联性”举证责任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进行解构分析基础上予以合理界定。国外经验也证明了这个结论的正确性。例如,英美国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也同样面临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因果关系证明困境,其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为解决此类问题,英美国家将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因果关系和特定因果关系[15-16]。一般因果关系相当于经验法则,例如“某类物质可以引起某类疾病”,而特定因果关系则是在一般因果关系前提下将其具体到特定案件中,确定某污染者排放污染物导致了某受害人患某疾病。例如“某企业排放了某类物质致使受害人得了某种疾病”。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将环境健康诉讼因果关系进行解构(如图3所示),希望对我国合理界定“关联性”的具体内容有一定借鉴。本研究在借鉴英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受害人的证明能力,兼顾证明责任的公平合理分配,建议由受害人承担的“关联性”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某类污染物引起某类疾病的可能性,即一般因果关系证明,受害人可提供流行病学研究结论,如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研究报告或论文[17];第二,污染到达损害发生地的可能性,提供根据水流方向与风向等经验常识,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可能到达损害发生地的证据;第三,受害人生活在损害发生地,提供在污染者排污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在损害发生地生活过的证据。在特定因果关系证明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排污行为和损害的证明责任外,根据距离证据远近,受害人仅承担第二和第三项要求即可。而损害发生地被污染则无需证明,因为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受害人生活在损害发生地就可能发生损害,而无需证明损害发生地受到污染。
图1 环境健康民事诉讼基本情况由图2可以看出,在708个数据样本中,受害人进行因果关系证明的案件数为240件,剔除数据样本中受害人未举证证明发生损害后果导致未进行因果关系证明的174件案件后,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比例为44.9!,但证明成功的比例却仅有12.5!。通过对裁判文书中原告(即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情形进行分析,发现一些法官不仅要求原告提供“关联性”事实的证据,而且还要求原告承担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从而增加了原告的举证证明负担,导致原告在诉讼中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其权益受到损害。从图1和图2的数据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将“关联性”异化为“因果关系”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果关系”与“关联性”的混淆在环境健康诉讼案件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研究[J]. 牛颖秀.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2]客观归责论在我国的本土化:立场选择与规则适用[J]. 孙运梁. 法学. 2019(05)
[3]英美法系证据关联性内涵再审视——基于对法律上的关联性和逻辑上的关联性的分析[J]. 杨宗辉,赵祖斌. 湖北社会科学. 2018(01)
[4]证据相关性的判断与规则构建[J]. 陈伶俐.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24)
[5]论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J]. 倪培根. 中州学刊. 2017(12)
[6]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J]. 陈伟. 法学研究. 2017(05)
[7]推定、倒置抑或第三条道路——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研究[J]. 叶增胜. 社会科学家. 2017(08)
[8]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J]. 霍海红. 中国法学. 2016(02)
[9]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反思与重构:立法、学理及判例[J]. 张旭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5)
[10]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释[J]. 张宝. 政治与法律. 2015(02)
本文编号:3006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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