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之反思
发布时间:2021-06-07 00:49
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实践案例反映出同类案件损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问题,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较小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倾向。市场价值法不能实现对环境资源损害的完全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应为环境损害赔偿的首要方法 ;成本效益原则不是确定恢复方案的唯一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参与,保证诉讼请求能够充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1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来源
二、较小原则
三、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规则之反思
(一)市场价值无法实现对环境资源损害的完全赔偿
(二)环境恢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首要方法
(三)修复方案的选择应基于法律政策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本文编号:3215495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1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来源
二、较小原则
三、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规则之反思
(一)市场价值无法实现对环境资源损害的完全赔偿
(二)环境恢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首要方法
(三)修复方案的选择应基于法律政策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本文编号:321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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