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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下的特殊环境诉讼规则

发布时间:2021-06-09 01:12
  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文章来源】:环境与发展. 2020,32(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及发展
    1.1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概念
    1.2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产生和发展
2 环境司法专门化下设立特殊环境诉讼规则的原因
    2.1 环境诉讼保护对象具有争议性
    2.2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
3 我国现行特殊环境诉讼规则现状
    3.1 环境司法专门化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2 环境司法专门化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4 环境司法专门化下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存在的问题
    4.1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较少
    4.2 特殊诉讼主体产生的诉讼障碍
5 结语



本文编号:321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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