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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的分工

发布时间:2021-08-01 09:06
  保障公民环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健康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在关于保障公民环境健康的几部法律与政策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存在监管体制过于抽象不利于执行、监管机制与风险评估机制不能适应、行政处罚力度小、司法救济机制缺失、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将会直接影响保障公民环境健康的效果。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分别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工的完善,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各自的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完善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的分工才能保障公民环境健康权益的实现。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分工的现状
    (一) 行政权
    (二) 司法权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分工的问题
    (一) 监管体制过于抽象不利于执行
    (二) 监管机制与风险评估机制不能适应
    (三) 行政处罚力度小
    (四) 司法救济机制缺失
    (五) 行政权与司法权衔接不够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在保障公民环境健康中分工的完善
    (一) 进一步明确细化监管体制
    (二) 紧密联系监管机制与风险评估机制
    (三)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四)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五) 完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环境健康面临的问题及国外经验借鉴[J]. 张建宇.  行政管理改革. 2017(07)
[2]公民相关环境权益保障研究[J]. 孙瑞东,路瑶.  法制与经济. 2017(04)
[3]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J]. 鄢斌,吕忠梅.  法律适用. 2016(02)

博士论文
[1]健康权之法理研究[D]. 舒德峰.武汉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31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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