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生态补偿的实践样态与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04 02:43
作为环境利益分享机制的生态补偿将有效均衡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内外主体的利益得失,实践中已呈现三种样态: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针对单一环境要素保护的生态补偿及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补偿。但也存在生态补偿法律涵义不统一、制度缺乏稳定性、科学性有待加强等问题。可由国务院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统一适用标准;并通过《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明确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支出责任,且在测算转移支付标准时,综合考量这些区域发展权的牺牲程度,优化生态补偿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功能。
【文章来源】:学习与实践. 2020,(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生态补偿的实践样态
二、现行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生态补偿法律涵义不统一
(二)制度稳定性不足
(三)制度科学性有待提升
三、优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二)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本文编号:3320838
【文章来源】:学习与实践. 2020,(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中生态补偿的实践样态
二、现行生态补偿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生态补偿法律涵义不统一
(二)制度稳定性不足
(三)制度科学性有待提升
三、优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二)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本文编号:33208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320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