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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20 18:56
  注重环境保护,制裁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设立较晚,相对而言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比较严格,导致相当多的主体不具有原告资格。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建议,即放宽社会组织资格条件和赋予公民适格原告资格的。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公益诉讼内涵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限制较严格
    (二) 法律未将公民个人纳入适格原告主体范围
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放宽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
    (二) 赋予公民个人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
    (三) 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防止诉权滥用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J]. 杨佳琪.  法制博览. 2018(16)
[2]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适格问题:困境与出路[J]. 齐玎.  现代法治研究. 2017(04)
[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时困境及其突破思路[J]. 杨海霞.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6(02)
[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再思考[J]. 段明.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11)

硕士论文
[1]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宋倩.河北大学 2018
[2]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D]. 仓媛园.苏州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35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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