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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责任之保障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21-09-08 11:08
  生态修复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各国法律中已经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因此,为保证责任人最终具有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能力,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我国立法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制度,也在试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但是这些制度的保障功能十分薄弱,应当构建以生态修复保证金、强制性生态修复责任保险为核心的生态修复责任保障机制,确保责任人有足够的能力完成生态修复。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修复保证金
    1. 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之由来及现状
    2. 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普遍适用的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
二、生态修复责任保险
    1.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探索
    2. 我国应当构建统一的生态修复责任保险制度
三、生态修复费
    1. 土地复垦费
    2. 草原植被恢复费
    3. 生态环境修复费
四、生态修复基金
    1. 我国生态修复基金制度的现状
    2. 我国应当系统建立生态修复基金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管理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 胡炜,魏本宁,赵江涛.  中国矿业. 2011(S1)
[2]美国矿山修复治理保证金的构建和启示[J]. 宋蕾.  资源与产业. 2011(01)
[3]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性质综述[J]. 徐英倩.  中国矿业. 2011(02)
[4]美国煤矿废弃地的生态修复[J]. 张成梁,B.Larry Li.  生态学报. 2011(01)
[5]国外矿山环境治理的启示[J]. 王雪峰,邓锋.  山东国土资源. 2007(04)



本文编号:339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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