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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反思

发布时间:2021-09-11 14:5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时蕴含公权行使特征与私法自治内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私法主流解释路径无法自圆其说。"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磋商的理论基础,是导致磋商性质认定困境之根由。为此,应从公法角度释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磋商视为国家借用私法磋商制度行使环境监管职权的协商行政。所以,应从磋商行政法律行为路径的磋商主体、磋商过程、磋商协议三个维度全方位审视磋商的法律性质:磋商主体为行政主体;借助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磋商过程从宏观层面认定为协商行政,从微观层面划分启动阶段、磋商阶段、终结阶段,探析各阶段行为的性质;磋商协议契合行政协议法律属性。 

【文章来源】: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20,38(02)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反思


“磋商过程”程序引导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J]. 董正爱,胡泽弘.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9(06)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构造[J]. 康京涛.  兰州学刊. 2019(04)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思辨及展开[J]. 郭海蓝,陈德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J]. 郑世红,曾桢.  人民司法(案例). 2017(35)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想[J]. 程雨燕.  北方法学. 2017(05)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J]. 罗丽,王浴勋.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7]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J]. 黄锡生,韩英夫.  政法论丛. 2017(01)
[8]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J]. 巩固.  法学研究. 2015(02)
[9]行政治理视野下的行政协商[J]. 蔡武进.  北方法学. 2014(03)
[10]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J]. 巩固.  法学研究. 2013 (04)



本文编号:33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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