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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三十年历程——兼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目标任务

发布时间:2021-09-13 15:53
  本文将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经历的三十年划分为产生、发展和改革三个阶段,分别梳理了这三个阶段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过程,并总结了每个阶段的立法特点。通过研究排污许可制度的立法脉络,厘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主要内容的发展轨迹,指出立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一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明确排污许可制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二是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三是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管与执法,厘清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0,45(01)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三十年历程——兼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目标任务


排污许可制度法律体系图

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源,核心,体系


二是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从国际经验来看,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排污许可制都是针对污染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部分行业的污染项目进行的,欧盟二十几个国家实施了排污许可制几十年,也只发放了5万~6万张工业排放许可证。也就是说,排污许可制度在其他国家尚未有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经验。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就意味着要将排污许可制的管理范围扩大到全部排污单位,对于我国这样大体量、工业也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这项任务十分艰巨,要在2020年完成更是难上加难。要推进这项任务的完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仅采取分级管理制,还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一方面对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另一方面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方式,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也就是说,我国排污许可制是排污许可证加排污登记制,根据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和治理进展情况,不断调整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范围,不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登记程序纳入排污管理范围,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三是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管与执法,厘清法律责任。对于当前政府承担过多监管责任的“保姆式”环境监管问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应当由排污单位承担起相应的排污管理责任,应当专章规定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的要求,污染排放的监测、记录、报告以及信息公开的责任;对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缺乏监督执法规定的问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应当专章对监督检查和执法进行规定;对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法律责任条款规定太少的问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应当对所有违反排污许可有关规定的情形一一对应设置罚则,厘清法律责任,规定过罚相当的处罚。


本文编号:339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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