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权”在民事环境侵权领域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21-09-15 11:52
近年来,不少环境法学者积极主张和拥护"环境权"理论,并认为民事环境侵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包括对公民"环境权"或"环境权益"的侵犯。他们认为将"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益纳入民事环境侵权的法益保护范围之内,能更好地弥补当前我国法律对环境保护问题存在的不足,并认为借助传统民事救济的手段,能更好地解除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诸多问题。但是这种"环境权"或"环境权益"学说能否在民事环境侵权领域立稳脚跟,笔者持否定态度。因此在正文部分,笔者将围绕公民"环境权"在民事环境侵权领域不成立的理由进行阐述。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9)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J]. 吕忠梅.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01)
[2]环境侵害及其救济[J]. 陈泉生. 中国社会科学. 1992(04)
本文编号:3396031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9)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J]. 吕忠梅.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0(01)
[2]环境侵害及其救济[J]. 陈泉生. 中国社会科学. 1992(04)
本文编号:339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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