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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立法的六大问题——基于生态文明观的检视

发布时间:2021-09-17 05:03
  我国的环境立法整体上是以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若以生态文明观审视之,发现尚存在如下突出问题:环境、资源、生态三大支柱的制度发展不平衡,"尊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文化"发展生态化"的制度建设不足,"生态资本化"和"环保产业化"方面的制度发展缓慢;缺乏国土空间利用格局的理念,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不力;未按照利益衡平的原则妥善处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未对环境权进行确认,对资源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立法体系上缺乏龙头法和基本法,法律生态化建设尚不充分等。今后,应全面树立生态文明观的指导地位,系统推进我国"第三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2019,47(15)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生态文明理论基础薄弱,环境法律制度发展失衡
    环境、资源、生态三大领域的制度发展不均衡
    发展生态化、生态资本化和环保产业化方面的制度发展不均衡
未能确立先进立法理念,环境法制建设进展缓慢
    未确立统一国土空间管理的立法理念
    未确立利益衡平、紧缺利益优先,利益损失最小化的理念
基本法欠缺和权利制度薄弱,环境法存在体系性和结构性缺陷
    立法体系上:缺乏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法律生态化工作滞后
    制度体系上:重义务轻权利,未在立法上确认环境权,也未对资源权、排污权进行全面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文明建设观的框架和要点——兼谈环境、资源与生态的法学辨析[J]. 杨朝霞.  环境保护. 2018(13)
[2]论我国土地法的生态化[J]. 杨朝霞.  清华法治论衡. 2014(03)



本文编号:339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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