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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美欧经验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1-09-22 17:43
  近年来,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呈多发频发的态势,不仅造成农产品受损,同时严重损害农业生态环境。然而,当前我国农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不足,难以及时有效的量化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美国在环境损害鉴定制度方面,建立了专门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机构和工作组织体系,建构独特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技术标准、资金保障机制。欧盟则在环境损害物理量的确定和量化、补救措施的筛选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致和具体的规定。建议我国立法可参照美国和欧盟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从建立健全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加强工作。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农业环境损害鉴定的内涵界定
    (一) 农业环境损害
    (二) 农业环境损害鉴定
二、美国制度经验
    (一) 建立专门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机构和工作组织体系。
    (二) 建构独特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
    (三) 重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相关制度保障建设
        1.《超级基金法》下的自然资源评估程序。
        2.《石油污染法》 (以下简称OPA) 项下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
三、欧盟制度经验
    (一) 主管机构及其职责
    (二) 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三) 资金保障机制
    (四) 环境损害评估程序
四、美欧经验对我国农业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建设的启示
    (一) 建立专门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机构和工作组织体系是关键
    (二) 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是核心
    (三) 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是有效路径
    (四) 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程序及其制度建设是保障



本文编号:340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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