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环境法论文 >

我国水源保护区划定中生态补偿主体的地方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5 19:31
  为了解决水源保护区划定中的环境权与发展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我国各地方立法建立了生态补偿制度,但生态补偿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从而更好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效用,目前各地方立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中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各地方立法把生态补偿主体限定为政府的做法存在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造成市场激励不够、政府财政收入难以满足生态补偿实际需要、公共支付与实际生态补偿所需费用存在不一致、不科学的情况。因此,我国各地方立法在生态补偿主体的相关问题上,应该坚持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发挥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当代经济. 2019,(0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对我国地方立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1、地方立法关于生态补偿主体的相关规定
    2、我国地方立法在生态补偿主体规定方面存在的不足
二、中美水源保护区划定中生态补偿主体的比较
三、完善我国水源保护区划定中生态补偿主体地方立法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外生态补偿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 卢艳丽,丁四保.  世界地理研究. 2009(03)
[2]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与途径探讨[J]. 聂晓文,李云燕.  经济研究导刊. 2008(13)

硕士论文
[1]中美生态补偿制度比较研究[D]. 李俐.山东师范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41030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41030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61d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