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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性

发布时间:2021-10-09 07:05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其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这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的核心相一致。然而当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公民在环境污染中受到权益侵犯时,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性,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文章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2019,(10)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人民主体地位尚需加强
    (一) 法律层面的缺失
    (二) 政府层面的缺失
    (三) 企业层面的缺失
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一) 安民:为民众提供最充分的权利保障
    (二) 惠民:为民众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 智民:为民众搭建生态法治思维桥梁
三、结语



本文编号:342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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