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损害赔偿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10-27 01:20
我国核立法应当考虑构建专门的核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这方面,日本是值得考察的样本。日本通过《原子力损害赔偿法》设立原子力损害赔偿纷争审查委员会。该审查委员会是临时性非行政机构,可以调解核损害赔偿纠纷。日本将这一处理核损害赔偿纠纷的机制定位于和司法机制并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在福岛核事故后的核损害纠纷案件处理中取得的运行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对我国制度构建有很大的启示,建立专门的核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从组织定位、职能配置、运行机制安排和能力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妥善设计,确保机构在保持中立性、专业性和公益性的基础上高效地处理核损害赔偿纠纷。
【文章来源】:核安全. 2020,19(06)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图1 日本原子力损害赔偿纷争审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如上所述,审查委员会旨在促进核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和赔偿责任人(营运人)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达成损害赔偿方案。在审查委员会框架(即ADR机制)下,核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两种(见图2)[5]:一是受害人和营运人根据核损害纠纷审查委员会制订的关于核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导则进行赔偿交涉,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和解合意,而后获得相应的赔偿;二是受害人和营运人不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时,可以向纷争解决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调解),达成赔偿合意。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纷争解决中心调解是主要和具有特色的。纷争解决中心调解纠纷的过程集中反映了ADR的运行机制。这一机制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主要步骤[6]:
在日本,核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赔偿:一种是以审查委员会为中心的赔偿模式(即ADR模式);另一种是基于诉讼的模式,包括民事调解(调停)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7]。其中,审查委员会旨在通过调解工作促成损害赔偿解决方案,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或者仲裁[8]。换言之,以审查委员会为中心的赔偿模式不具法律约束力,受害人和营运人若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合意,可以转向诉讼模式寻求帮助;以审查委员会为中心的赔偿模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关联如图3所示。3 日本原子力损害赔偿纷争审查委员会的运行现状和问题
本文编号:3460584
【文章来源】:核安全. 2020,19(06)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图1 日本原子力损害赔偿纷争审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如上所述,审查委员会旨在促进核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和赔偿责任人(营运人)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达成损害赔偿方案。在审查委员会框架(即ADR机制)下,核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两种(见图2)[5]:一是受害人和营运人根据核损害纠纷审查委员会制订的关于核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的导则进行赔偿交涉,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和解合意,而后获得相应的赔偿;二是受害人和营运人不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时,可以向纷争解决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调解),达成赔偿合意。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纷争解决中心调解是主要和具有特色的。纷争解决中心调解纠纷的过程集中反映了ADR的运行机制。这一机制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主要步骤[6]:
在日本,核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赔偿:一种是以审查委员会为中心的赔偿模式(即ADR模式);另一种是基于诉讼的模式,包括民事调解(调停)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7]。其中,审查委员会旨在通过调解工作促成损害赔偿解决方案,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或者仲裁[8]。换言之,以审查委员会为中心的赔偿模式不具法律约束力,受害人和营运人若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合意,可以转向诉讼模式寻求帮助;以审查委员会为中心的赔偿模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关联如图3所示。3 日本原子力损害赔偿纷争审查委员会的运行现状和问题
本文编号:346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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