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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执法诉讼制度的矫正

发布时间:2021-10-30 20:28
  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存而不显的环境执法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执法方式,因其公法属性,属于执法型行政诉讼。而环境行政责任结构的缺陷导致环境执法诉讼错误地以民事诉讼为制度载体,使得环境执法诉讼与原有环境行政执法制度产生冲突,弱化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和对于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为实现环境执法诉讼的制度矫正,应弥补环境行政责任结构缺陷,取消民事诉讼型环境执法诉讼的立法安排,设立执法型行政诉讼承载环境执法诉讼,协调与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合理安排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诉讼角色。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环境执法诉讼的类型与载体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民事诉讼执法模式的法理矛盾
    (一) 被弱化的程序权利和司法审查
    (二) 实施行政法判断的民事法庭
三、环境执法诉讼载体错择的原因分析
    (一) 环境行政责任的应然结构
    (二) 现行环境行政责任结构的缺陷
        1.补偿性行政责任未独立。
        2.环境公益赔偿责任缺位。
    (三) 行政责任结构缺陷与民事诉讼执法模式
四、环境执法诉讼的矫正方案
    (一) 环境行政责任结构的调整
    (二)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执法型行政诉讼
    (三) 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协调
    (四)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角色协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广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获胜[J]. 邓慧玲.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09(04)
[2]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J]. 李艳芳,李斌.  法学家. 2006(05)
[3]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J]. 罗豪才,王天成.  中外法学. 1991(06)



本文编号:346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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