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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

发布时间:2021-11-08 09:25
  为了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全面发展,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的协调互助,探讨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有其现实意义。目前,京津冀一体化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不足,各部门受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体化发展进程受阻,为应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进行研究,寻找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文章来源】:河北农机. 2019,(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水资源互补的必要性
2 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困境
    2.1 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不明确, 思想认识不统一
    2.2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缺乏一体化规划
    2.3 缺乏一体化统一经费保障
    2.4 民间监督体系不完善, 渠道不畅通
3 构建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
    3.1 立法策略
        3.1.1 制定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性立法
        3.1.2 建立区域冲突法规清理的常态机制
    3.2 执法策略:构建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执法模式
    3.3 司法策略
        3.3.1 设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法庭
        3.3.2 建立专业能力、实务能力强的环境法官队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法治策略[J]. 彭中遥,李爱年,王彬.  环境保护. 2018(09)
[2]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法治研究[J]. 李爱年,彭本利.  时代法学. 2017(03)
[3]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J]. 孟庆瑜.  政法论丛. 2016(01)
[4]推进京津冀水资源保护一体化的思考[J]. 王一文,李伟,王亦宁,付健.  中国水利. 2015(01)
[5]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的水环境保护策略[J]. 吴健,昌敦虎,孙嘉轩.  环境保护. 2014(17)



本文编号:348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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