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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性城市群环境保护及治理的法律合作路径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16 09:33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已经出台,粤港澳将携手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另加活力四射的珠三角。由于这种法域和政体的差异,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性环境保护及治理的法律关系复杂,进一步深化合作中的法域差异导致的法制障碍不容忽视。因此,应以CEPA框架下所签署的双边协议中的环保合作条款为准则,在开放合作中相互借鉴吸纳包容,通过法制的力量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创新制度,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域性生态环境治理的协调化、法治化。 

【文章来源】:中国名城. 2019,(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环境保护及治理合作中的法制梳理
    1.1 CEPA (6) 框架下广东构建跨域性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一体化的经贸商事法律制度
    1.2国务院及粤港澳政府间行政协议, 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政协调机制
2 环境保护及治理合作中的法律障碍
    2.1 CEPA及其框架下的一系列双边协议, 不足以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的全面合作, 需要协商谈判扩大CEPA的适用范围
    2.2 法域和政体差异下的司法复审制度导致的司法不可预见性, 加大了三地间跨界合作项目的不确定性, 需要强化内地相关立法的顶层设计
3 跨域性环保合作的法治路径和对策
    3.1 创新合作方式, 以广东“先行先试”承诺条款方式扩大CEPA的调整和适用范围, 签署环保合作专项双边协议, 设立CEPA框架下粤港跨区域环境管理机构
    3.2 推进商事仲裁, 搭建争端解决合作交流平台, 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试点设立专门的环境纠纷仲裁中心, 及时化解法律风险
    3.3 推进地方立法, 将CEPA协议中有关广东“先行先试”的承诺梳理内化到地方法制中, 对粤港澳跨境项目实施三地联合环境评价, 减少司法复审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CEPA框架下粤港环保合作的趋势与障碍的法律分析[J]. 黄晓慧.  广东社会科学. 2016(06)



本文编号:349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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