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环境法论文 >

论环境法目的的实现——法律工程研究进路下的立法思维转变

发布时间:2021-12-18 01:24
  当前盛行的"泛道德化"环境法理论研究无助于环境法实践,此进路下的环境法目的更是无法实现,因此需要转换环境法目的研究的方法论,选择法律工程研究的进路,从客观的环境损害出发,用任务法的思维指引环境立法,将环境法看成是应对环境损害的"规划"。环境法目的的实现依赖于若干时间节点上的环境法"任务"的完成,任务法面向的环境法不仅可以纠正当前环境法律存在的不足,亦可以协调环境法律之间的内部矛盾,建立环境法体系的良好秩序,使环境法律得以系统化。 

【文章来源】:河北学刊. 2013,33(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环境法目的研究的局限
二、突破环境法目的研究局限,转向法律工程研究的进路
三、法律工程研究进路下的环境法目的实现
四、环境法目的实现的立法思维转变
    1. 强化政府责任。
    2. 保证环境法律与配套立法或政策的有效衔接。
    3. 维护环境法体系的内部秩序。
    4. 促进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有效沟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J]. 姚建宗.  中国社会科学. 2012(01)
[2]环境法律观检讨[J]. 巩固.  法学研究. 2011(06)
[3]环境立法目的的批判、解析与重构[J]. 张式军.  浙江学刊. 2011(05)
[4]对魏伊丝代际公平说的全面反思[J]. 刘卫先.  现代法学. 2011(02)
[5]论环境法律文化的同质性[J]. 王树义,吴宇.  法学评论. 2010(02)
[6]《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J]. 杨朝飞.  环境保护. 2007(Z1)



本文编号:354134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54134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281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