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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环节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2-01-25 13:04
  常州"毒地"事件使得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政府土地储备行为的界定是常州毒地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通过分析常州毒地案中的土地储备行为,可以把土地储备制度的运作过程分为3个具体阶段,各个阶段存在相对应的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确定以后,还需要确定依法追究各责任主体责任所遵循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在土地储备环节,我国应确立无过错和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污染责任终身制原则、非连带责任原则以及污染者适用溯及既往责任原则。 

【文章来源】: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9,33(01)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被忽视的争议焦点:常州“毒地”案政府土地储备行为的界定
    (一) 土地储备的性质
    (二) 常州“毒地”案中的土地储备行为
三、土地储备环节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
    (一) 土地储备之前
        1. 污染者
        2. 土地使用权人
    (二) 土地储备阶段
        1. 土地储备机构
        2. 政府
    (三) 土地供应阶段
四、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责任的追究
    (一)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17]
        1.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2. 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3. 政府承担补充责任
    (二) 非连带责任原则
    (三) 对污染者适用溯及既往责任原则
    (四) 坚持污染责任终身制原则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回溯及前瞻[J]. 彭本利,李爱年.  环境保护. 2018(01)
[2]新环保法中的政府环境职责省思[J]. 陈应珍.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11)
[3]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溯及力研究[J]. 王欢欢.  现代法学. 2017(04)
[4]关于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思考:比较法的视野[J]. 唐珺.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7(05)
[5]土壤污染要依法终身追责[J]. 张川,黎博.  人民论坛. 2017(13)
[6]英国污染场地修复的立法与实践研究[J]. 翁孙哲.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3)
[7]完善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思考[J]. 王欢欢,蔡守秋.  中州学刊. 2016(05)
[8]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机制探析[J]. 幸红.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6)
[9]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J]. 胡静.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10]土壤环境保护立法中的民事责任机制[J]. 古小东.  学术研究. 2015(08)

博士论文
[1]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张辉.安徽大学 2015

硕士论文
[1]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研究[D]. 王健.南京大学 2015
[2]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研究[D]. 李雨华.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60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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