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之合理性
发布时间:2023-03-11 17:18
以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制度,并对美、日、德等国的相关制度展开比较,阐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同时,以法律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为分析视角,批驳当下推动公民作为主体的主张。提出大约十年后,当制度发展到"充分的利益关系"阶段,将公民纳入法定主体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公民纳入主体范围之域外经验探究
2.1 美国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限制
2.2 日本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之限制
2.3 德国公民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之排斥
2.4 域外经验比较分析
3 公民纳入主体范围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4 公民纳入主体范围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本文编号:375992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公民纳入主体范围之域外经验探究
2.1 美国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限制
2.2 日本公民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之限制
2.3 德国公民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之排斥
2.4 域外经验比较分析
3 公民纳入主体范围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4 公民纳入主体范围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本文编号:375992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uanjingziyuanfa/3759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