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立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23 19:20
本文关键词:环境侵权立法的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发展模式却不够健康,更多的依靠简单粗放的资源消耗型发展方式。加之大众对环境的重视逐步加深,每年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其中又以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为主。 在众多的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暴露了我国现存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与不足。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正式实施,对以往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分散的法律规范,有了更高层次上的集中和更统一的规定。把以往只能停留在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上的规定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与不足 本文诣在通过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客体范围;环境侵权的规制应体现预防原则;构建环境保险体系;环境侵权行为分类;责任归则制度等方面,以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加以讨论。把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这一对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领域加以分析。得出侵权责任法作为一般法,对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法律适用上的积极影响与指导意义。在肯定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方面的贡献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得出现存的侵权责仃法与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民事侵权领域的不足,针对这些小足提出建议与改进方案,以完善环境民事侵权制度。 我国以往仅仅是对侵权责任法和环境民事侵权进行单独、孤立的研究,忽视了两者在理论上的联系。仅有的研究也多数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的法律适用协调上,对在新视角下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未来发展方向讨论不多。 而本论文以侵权责任法这一新的视角重新审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以崭新的视角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用一般法对特殊法的指导作用,完善和发展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丰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对我国环境法学研究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据统计,我国环境纠纷逐年增多,但是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却逐年减少,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在行政仲裁、调解阶段就已经消化了大量环境纠纷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而真正的原因是在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尚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导致了大众厌讼甚至惧怕诉讼。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遗憾。这个遗憾是由多方面造成的,有立法者立法目的价值取向问题:有政治体制的问题;也有立法与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本论文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研究立法与法律适用问题,意在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促进法治社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环境侵权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原告资格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6;D92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1 绪论9-14
- 1.1 环境侵权的研究目的9-10
- 1.2 环境侵权研究的意义10-12
- 1.2.1 环境侵权研究的现实意义10-11
- 1.2.2 理论意义11-12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3
- 1.3.1 日本环境侵权立法现状12
- 1.3.2 德国环境侵权立法现状12-13
- 1.3.3 我国环境侵权立法现状13
- 1.4 本章小结13-14
- 2 环境侵权概述14-20
- 2.1 侵权的定义14-15
- 2.2 环境侵权的特征15-17
- 2.2.1 环境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15
- 2.2.2 环境侵权的侵害后果具有多样性15-16
- 2.2.3 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16
- 2.2.4 环境侵权具有广泛性16-17
- 2.2.5 环境侵权行为的价值性17
- 2.3 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17-19
- 2.3.1 具体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17
- 2.3.2 环境侵权容忍义务范围17-18
- 2.3.3 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18-19
- 2.4 本章小结19-20
- 3 部分国家环境侵权的理论与实践20-23
- 3.1 日本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发展以及现状20
- 3.2 德国环境侵权立法发展与规则原则特点20-21
- 3.3 英、美环境侵权立法概况21-22
- 3.3.1 英国环境侵权立法的严格责任原则21
- 3.3.2 美国的环境侵权制定法特点21-22
- 3.4 本章小结22-23
- 4 当前我国环境侵权立法中的缺陷23-32
- 4.1 环境侵权原告资格范围限制过多23-25
- 4.1.1 环境侵权原告资格定义23
- 4.1.2 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在立法上的不足23-24
- 4.1.3 环境侵权诉讼原告资格在司法上的不足24-25
- 4.2 环境侵权行为类型划分欠科学25-28
- 4.2.1 作为的环境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环境侵权行为25-26
- 4.2.2 单独的环境侵权行为和共同的环境侵权行为26
- 4.2.3 环境侵权行为的其他类型26-27
- 4.2.4 新型分类方式:实质型环境侵权27
- 4.2.5 新型分类方式:拟制型环境侵权27-28
- 4.3 无过错归责原则存在的缺陷28-31
- 4.3.1 无过错归责体系缺乏必要的弹性28
- 4.3.2 无过错归责体系具有不公平性28-30
- 4.3.3 无过错归责体系的社会化的弊端30
- 4.3.4 无过错归责体系不利于发挥环境侵权责任的教育预防作用30-31
- 4.4 本章小结31-32
- 5 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的完善32-41
- 5.1 对环境侵权原告资格的完善32-34
- 5.1.1 公民个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资格32-33
- 5.1.2 环保社团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资格33-34
- 5.2 针对不同的环境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34-38
- 5.2.1 拟制型环境侵权和实质型环境侵权之区分及其意义34-35
- 5.2.2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化适用35-38
- 5.3 构建环境保险体系38-40
- 5.3.1 环境保险体系实施意义38-39
- 5.3.2 在立法上正式确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39
- 5.3.3 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39-40
- 5.3.4 成立政府监管、联营性质的承保机构40
- 5.4 本章小结40-41
- 结论41-42
- 参考文献42-44
- 附录44-45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5-46
- 致谢46-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张宝;张敏纯;;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3期
2 吕忠梅;;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01期
3 吕忠梅;;论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完善[J];清华法治论衡;2010年01期
4 唐纳德·哈里斯;肖后国;杨小强;;美国侵权法的改革[J];环球法律评论;199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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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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