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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的温泉存废之争

发布时间:2024-02-14 00:10
  <正>案情2011年6月13日,某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国土厅")为某温泉度假公司医疗热矿水井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地热,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有效期五年,该公司在到期前提出了延续申请。国土厅认为该公司的热矿水井与风景名胜区重叠,因此,该温泉应当"废",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不予批准采矿登记通知》。该公司不服,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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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9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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