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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4-03-16 10:09
  在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理念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从参与管理及诉讼主体上,立法和司法实践均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这种认可也同时存在着局限性,不仅仅体现在社会组织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同时也受制于理论限制。在提升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过程中,我们既需要尊重行政权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身份,同时也要成为行政权缺位的有利补充。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现状: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可
二、问题:社会组织诉讼主体资格的局限性
    (一)理论上的局限
    (二)立法上的障碍
    (三)自身条件的有限
    (四)适用效果的有限性
三、正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
四、平衡:明确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
    (一)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二)利益维护原则



本文编号:39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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