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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中的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19 12:03

  本文关键词:论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中的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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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仅涉及区域和影响范围十分广泛,而且非常容易诱发,危害极大。为了避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现象,有效解决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确保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通过建立污染者负担与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的衔接制度来完善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 政府环境质量担保责任 行政解决机制 司法解决机制
【基金】: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SK13ZD015)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团队项目
【分类号】:D922.68
【正文快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重金属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代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我国目前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头痛的问题,不仅涉及区域和影响范围十分广泛,而且非常容易诱发,危害极大。自然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政府应该向民众提供环境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妍辉;;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化救济——参考美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J];法制与社会;2008年17期

2 周s,

本文编号:56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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