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理念与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7-08-15 18:07
本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理念与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摘要】: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的理念。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立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环保法为主体,同时包括了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原因值得我们反思。建设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应首先完善农村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立法,制定一部规范农村环保的单行法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相结合,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健全司法机制,构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文明理念 农村环境立法 环境公益诉讼
【基金】:辽宁省科技厅资助项目“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编号:2011006001)
【分类号】:D922.68
【正文快照】: 一、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引农村环境立法(一)生态文明理念的内涵。生态文明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相处、良性循环、共同发展,是人类遵循客观规律,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同时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状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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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冬梅;;党的生态文明理念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探索——访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04期
,本文编号:679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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