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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自然人原告适格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5 12:30

  本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自然人原告适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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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松花江污染事件、渤海漏油事件等触目惊心、代价惨重的恶性污染事件屡屡发生。在此背景下,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公益诉讼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这样的规定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公民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立法者出台这样的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现象。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出现更多的是公民个人热衷公益事业乃至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性,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回避性。 本论文旨在分析我国自然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本文采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英国检举人诉讼和印度的书信管辖以及法官能动司法等制度的考察,针对目前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建议赋予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自然人要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就需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找到相关的理论依据做支撑,所以,论文从环境权理论和诉权理论等方面进行了相关分析。 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所选课题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与预期目标.第二章是当前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考察,主要从三个案例入手,分析当前我国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界对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的讨论。第三章是当前理论界对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态度,反对者和支持者都提出了各自主张的观点及理由。第四章是赋予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依据,分别从法理依据和实践依据进行了相关分析。第五章是对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主要介绍了四种限制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法,分别为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合理的诉讼通告期、胜诉案件起诉的不再受理以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对被告合法利益的平衡保护。第六章是结论,虽然目前我国的立法中还没有赋予自然人原告资格,但是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中能够给予自然人起诉的资格,为环境保护队伍的壮大注入新鲜的血液。
【关键词】:自然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法理分析
【学位授予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1;D922.6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目录8-10
  • 第1章 绪论10-15
  • 1.1 课题背景及意义10-11
  • 1.1.1 选题背景10
  • 1.1.2 选题意义10-11
  • 1.2 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11-13
  • 1.3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目标13-15
  • 1.3.1 课题研究的内容13-14
  • 1.3.2 课题研究的目标14-15
  • 第2章 现状考察15-22
  • 2.1 相关案例评析15-17
  • 2.1.1 林雷诉厦门公交尾气污染案15
  • 2.1.2 贾方义就渤海溢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5-16
  • 2.1.3 蔡长海诉龙兴光环境污染案16-17
  • 2.2 自然人难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因17-22
  • 2.2.1 立法机关对于应否赋予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态度18-19
  • 2.2.2 立法未赋予自然人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而可能导致的问题19-22
  • 第3章 理论界对自然人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争论22-27
  • 3.1 反对论22-23
  • 3.1.1 专业和技术上的限制22
  • 3.1.2 可能会带来诉讼爆炸22-23
  • 3.1.3 利用率不高23
  • 3.1.4 代表性不强23
  • 3.2 肯定论23-27
  • 3.2.1 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民主24
  • 3.2.2 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24-25
  • 3.2.3 有利于预防破坏环境25
  • 3.2.4 滥诉问题可以克服25-27
  • 第4章 赋予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及法理分析27-35
  • 4.1 赋予自然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27-28
  • 4.1.1 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走向纵深27
  • 4.1.2 有利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衡平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27-28
  • 4.1.3 有利于引导民众环境利益诉求的表达28
  • 4.2 法理上的依据28-31
  • 4.2.1 环境权理论依据28-29
  • 4.2.2 当事人理论发展29-31
  • 4.2.3 诉的利益学说31
  • 4.3 国外的诉讼实践依据31-35
  • 4.3.1 美国公民诉讼31-32
  • 4.3.2 英国检举人诉讼32-33
  • 4.3.3 印度的书信管辖及法官能动司法33-35
  • 第5章 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35-38
  • 5.1 行政投诉程序前置制度35-36
  • 5.2 设置合理的诉讼通告期36-37
  • 5.3 胜诉案件再诉不予受理37
  • 5.4 设置律师强制代理制度37-38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38-39
  • 参考文献39-42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42-43
  • 致谢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刘超;;论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权力基础[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

2 邵明;;论诉的利益[J];朝阳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3 江伟;徐继军;;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J];中国司法;2006年06期

4 汤维建;;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J];中国司法;2010年01期

5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J];法商研究;2008年06期

6 李劲;;环境公益诉讼新探[J];法学杂志;2008年05期

7 李艳芳;李斌;;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创新[J];法学家;2006年05期

8 杨朝霞;;论环保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环境权理论为基础的证立[J];法学评论;2011年02期

9 章礼明;;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J];法学;2011年06期

10 邹颖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年07期



本文编号:85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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