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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7-11-03 18:11

  本文关键词: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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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秘密产生于市场竞争当中,其特殊性在于它包含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带给权利人以经济利益,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三大特征。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日趋严重,两大法系国家纷纷将严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据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先后在民法、行政法、刑法中增加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条款。而对于刑法保护,不仅有财产权理论、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及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等理论基础,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以及接轨世界角度和国际合作角度来看更加具有现实必要性。但由于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还须坚持适度性原则。 分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应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市场秩序,又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作为犯罪对象的商业秘密,其界限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因取消“实用性”的规定,至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看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客观方面包括四种行为方式,同时侵犯行为还须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在内,但我国刑法没有针对不同身份加以区分。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宜纳入本罪范畴。 由于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立法并不完善,因此存在着罪名和犯罪构成设置过于简单,缺乏区分等缺陷,罪刑配置也呈现厉而不严的状态。因此,须对商业秘密罪的罪名重新设置,根据不同的主体、行为方式及社会危害性对罪名进行细化和扩展,笔者建议重新设置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罪、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罪、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罪、经济间谍罪。同时,完善罪刑配置,确立罚金刑的配置立法,增设资格刑,以建立严而不厉的罪刑配置模式。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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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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