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家事代理权
本文关键词:试论家事代理权
【摘要】: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处理许多繁杂的事务,往往成为交易的主体,而由此产生的夫妻间相互的家事代理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对于参与交易的夫妻一方、第三人及配偶他方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由于与夫妻交易的第三人,往往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为防止夫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均立法确认家事代理行为的效力及于配偶他方,甚至在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的情况下,如未预告限制该方的家事代理权,配偶他方仍需承担连带之责;另一方面,为了顺应夫妻关系立法主义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的发展趋势,尊重夫妻的自主意愿,有效维护夫妻的利益,各国立法一般将涉及夫妻一方处分夫妻重大价值财产的行为排除在家事代理的范围之外。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是各国家事代理立法的出发点,世界各国亦以立法或判例形式确立了家事代理制度。而对于家事代理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鉴于此,本文拟对夫妻间的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为丰富该领域的理论和完善该方面的实践尽些绵薄之力。本文从家事代理权的基本演进出发,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相关学说,就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性质、以及行使家事代理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导言,叙述我国家事代理权立法现状,及研究家事代理权相关问题的意义。第一章介绍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家事代理权理论的基本演进。第二章考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家事代理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并予以比较。第三章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就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夫或妻处分不动产、股票等重大价值动产、休闲、娱乐方面的费用开支、借贷、生产经营等行为是否构成家事代理展开具体论述,并对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行讨论。第四章论述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性质、在家事代理权行使过程中的所涉及的行使主体、权限范围、行使原则、滥用、逾越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法律后果以及家事代理权的消灭等家事代理权基本理论。第五章论述确立中国特色家事代理制度的意义及笔者对于确立中国特色家事代理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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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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