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08 15:41
本文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
更多相关文章: 忠诚协议 效力判定 法理分析 合意 司法修正
【摘要】: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婚姻的观念在不断发生变化,夫妻婚姻婚姻关系的终结更为常见。为了使婚姻得以稳定,夫妻双方可能会在婚前订立忠诚协议。总体上,本文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界定及表现形式。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以夫妻婚后彼此忠实(情感专一和性专一)为内容的协议。其变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夫妻双方合意签订忠诚协议,仅仅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赔偿。第二,是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与婚姻之外的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造成双方离婚的结果,一方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二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效率分析的维度。本部分主要是论述笔者对夫妻忠诚协议中夫妻身份关系的理解,此种特殊身份关系下签订的协议与商事主体间签订的协议虽然区别于商事合同,但其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审查,仍然具备合同构成要件,故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学说及评判。在学术理论中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有两种效力学说,即有效说和无效说,持有效说的学者认为此种协议是在平等主体间自愿签订的协议,符合协议的具体构成要件,故其具有法律上效力;持无效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此种协议中夫妻忠实义务不需要法律调整,并且人身权是法定的权利,民事主体间不得任意约定,故主张此种协议无效。第四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修正。由于夫妻忠诚协议的一些内容与现有法律规范的之间存在冲突,并且其自身缔约时的模糊性,故在其司法修正中应当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 综上,由于当代立法现状下及司法实践中,此种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判断标准不一,使司法实践中审理个案呈现“千姿百态”。所以,有必要将该协议通过分类、整合、观察、剖析,从而为其定性,从而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廖红;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之探讨[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S2期
2 李燕;论夫妻的忠实义务[J];政法论丛;2002年03期
,本文编号:115778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1157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