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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11-11 23:09

  本文关键词: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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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作者单位】: 湖南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一、案例的导入与问题的提出(一)案例:安某(男)与李某(女)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2000年安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8年。安某服刑期间,李某外出到县城打工,2008年7月,安某刑满释放回家,到县城接李某回家,李某拒绝。为此,安某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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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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