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探究
发布时间:2017-11-12 16:35
本文关键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探究
更多相关文章: 离婚后的亲子关系 抚养权 抚养费 探望权 执行
【摘要】:随着现代人经济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西方精神文明不断地引入,人们的社会意识与婚姻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就在这不断地冲撞中,使得现代的婚姻普遍脆弱。有的人会因为点小事争吵不断,就闹起离婚。当前社会我国的离婚率不断提高,夫妻双方在离婚中为了自己获取更大的利益会导致在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不好又会激化离婚双方的矛盾,而且也会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影响,因离婚导致的未成年人子女被遗弃、辍学、犯罪等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为了避免发生上述问题,笔者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三个方面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探究,针对三个方面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本论文分三部分内容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如何确定。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律对直接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及抚养权变更的四种情形。然后从三个方面指出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二部分,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笔者将抚养费执行难作为本部分的重中之重予以论述。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规定及其存在的不合理性。主要有:双方协议承担抚养费的内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且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抚养费的数额按照百分比计算较为单一,也没有限定一个最低标准;支付方式滞后,忽视了下落不明的支付义务人支付不能的情况;法律对抚养费的变更情况的规定也较为单一。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解决建议。抚养费执行难是抚养费制度中很重要的问题,故笔者将其作为重中之重进行论述。抚养费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有:1、社会成员结构变化大,人员流动性增强;2、支付义务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道德观念;3、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客观原因致经济陷入困境,无履行能力;4、国家公权力介入甚少,没有将执行抚养费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5、现今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针对以上执行难的原因笔者提出解决难题的建议。第三部分,父母离婚后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探望的权利主体是间接抚养子女方,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行使探望权,若协商不成由法官判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行使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请求主体狭小;探望权的法定内容不明确;探望权中止事由简单,易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有关探望权强制执行的规定不易操作,很难保障探望权的实现。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探望权的主体应当有条件的扩大;明确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内容,这就可以解决法官判案和执行中的许多问题;探望权中止事由应当法定具体化,从而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针对探望权执行难问题,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探望权执行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戚煜珩;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2 彭昀峰;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暨南大学;2011年
3 曹贤余;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
4 谷景志;论离婚亲子关系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5 江蝶;离婚夫妻之子女抚养义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117675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1176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