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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住权制度立法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5 01:11
【摘要】:居住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形式。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主要国家的立法都不同程度地继承了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并对其作了一些改进。法国民法比较完整地继承了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其规定的居住权主要以契约方式设立。德国法设立了几种不同形式的居住权:一是民法典中的传统居住权;二是《住宅所有权法》上的长期居住权。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立法和判例,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法领域。 当前,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立法保障和扩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已成为立法的重要目标。居住权制度作为一项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完成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权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当然,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不仅限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商品交换或盈利为目的,,使房屋所有和居住相分离的现象:转让所有权而保留居住权利、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而保留所有权。居住权制度的功能已扩大到促进财富流转、增强房屋利用,对调整房屋投资活动具有重要的规制作用。 居住权曾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出现,但由于学术界、实务界和民众对居住权问题的看法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将居住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物权予以规定。由于缺乏居住权的物权立法,在房屋利用或交易过程中,使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具体的依据。 居住权问题在我国实务中大量存在,但我国《物权法》却将之舍弃。是该制度本身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使得我国无法采用,还是该制度不适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和社会现状。笔者对以上两个疑问持否定态度,因此以居住权为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践对之进行探讨,为推动居住权在我国立法做出努力。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居住权的基本法理。主要阐述居住权的概念、起源、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部分,对国外居住权立法进行探讨。分析法国、意大利、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居住权立法的现状。 第三部分,我国居住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列出我国学者支持和反对居住权在我国立法的观点,通过案例说明居住权在我国立法具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部分,我国居住权的立法设想。以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广泛吸取我国司法实务的经验,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居住权的立法体例、定义、取得和消灭、内容和保护等方面提出具体设想。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刘卫;;论居住权[J];法制与社会;2009年11期



本文编号:258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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