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07-22 00:40
【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标准的立法原则采取的是破裂主义,婚姻法第32条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诉讼离婚的标准进行规定,确认我国采用的是“感情破裂说”,尽管如此,学界关于诉讼离婚标准的“感情破裂”说和“婚姻关系破裂”说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一至四项对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规定出现这些情况时经调解无效即判决离婚,但是这几项列举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笔者以y法院为例,通过检索分析y法院2014年一2016年10月1日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所有诉讼离婚案件,发现具体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单意诉讼离婚案件,普遍倾向于第一次判决不允许离婚,而6个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在没有新的情况下,一般判决允许离婚;家暴、分居两年、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不同法官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对婚姻法第32条的法律理解存在分歧;调解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基于此,笔者提出在坚持积极、绝对破裂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保障性规定;以“婚姻关系破裂说”作为诉讼离婚标准;增强婚姻法第32条的可操作性;增设离婚冷静期、以程序标准推定“破裂”的发生、强化调解程序等内容,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本文编号:2765060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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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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