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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条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8 12:04
   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离婚自由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由于离婚条件对于离婚自由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影响,同时也对婚姻家庭甚至社会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离婚条件的设定需要平衡个人自由、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第一章“绪论”:介绍了选择本论题的原因,其后对我国的离婚方式以及离婚条件做了简单梳理,指出我国离婚过于自由的现象,并对我国离婚条件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发现对于离婚条件进行全面研究仍有一定的必要。同时也对选题的重点和难点做了说明。第二章“离婚条件概述”:对离婚条件的含义以及功能做了探讨,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西方以及我国离婚条件的立法历史做了简单回顾,对离婚条件的发展有一个相对立体的了解,认识到离婚条件与社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联系。第三章“离婚条件确立的价值考量”:以自由、正义与秩序三个重要的法律价值、法律理念为尺度分别对离婚条件进行评价,从而得出启示:离婚条件应该体现并包容自由、正义与秩序这些价值,同时,离婚条件也起到平衡自由、正义与秩序之间关系的作用。由于离婚条件要平衡自由、正义与秩序的关系,那么离婚条件的确立必然要受到其影响,该章节对此做了有益探讨。第四章“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条件的考察”:从登记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个方面分别对我国的离婚条件做了法律规范的评析以及法效的考察,同时也指出了登记离婚条件与诉讼离婚条件的问题,为下文的完善建议指明了方向。第五章“我国离婚条件完善之思考”:在前文的基础上最终对我国离婚条件的完善从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两个维度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登记离婚主要完善建议为:对有八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限制适用登记离婚;设立结婚年限的限制;设立离婚考虑期;设置责任追究制度。诉讼离婚完善建议主要有:采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条件;将欺诈作为诉讼离婚条件的具体情形;完善别居制度;建立离婚教育指导制度。
【学位单位】:南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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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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