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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孕生育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15 15:05
   代孕作为一种最新的人工辅助生殖方式,其技术上的先进性也带来了伦理上的争议性和亲子关系认定上的混乱性。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禁止代孕,但地下代孕市场一直悄悄进行,由此产生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现实存在、亟待解决。只有确立了代孕生育亲子关系的认定的理论和制度,进行代孕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明确,代孕儿童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本文除绪论、结语外,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代孕的概念、类型和代孕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四种学说(分娩说、血缘说、意思说和子女最佳利益说)进行述评,并提出: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与他人达成协议之后,借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本着分娩后将该子女交给他人抚养的意愿而怀孕并分娩的行为;代孕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妊娠型代孕与基因型代孕、商业代孕与无偿代孕、医学原因代孕与非医学原因代孕;理论上关于代孕生育中亲子关系认定的四种学说各有利弊,我国更适宜采用血缘说认定代孕生育亲子关系,并在存在生殖细胞捐献者的情况下,结合意思说排除捐献者的亲权。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代孕生育亲子关系法律认定的现状。在立法层面,这一问题尚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在司法层面,笔者选取了现有涉及代孕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典型判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梳理,总结出了我国法院在代孕生育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上采用与自然生殖近乎相同的亲子关系认定原则:对母亲的认定以分娩为标准;对父亲的认定以血缘为标准,但不知情方及精子捐献者被排除在外。第三部分选取了禁止代孕、有限开放代孕和近乎完全开放代孕国家和地区中的典型代表,对其认定代孕生育亲子关系的立法司法实践予以探讨和对比,归纳出其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我国未来代孕生育亲子关系认定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笔者结合我国的现状和传统伦理,主张我国应有限开放的代孕类型为除精子、卵子都由委托方之外的人提供之妊娠型代孕(不论是商业型还是无偿型),提出了对代孕当事人的限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代孕生育亲子关系认定应采用的标准:对于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的认定采用同样的标准,即都采血缘说,但排除将生殖细胞捐献者认定为父母。
【学位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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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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