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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4-08 20:05

  本文关键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之案例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日益丰富、复杂化,婚姻内部矛盾也越发多样化,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从建国初期以来,我国《婚姻法》每一次的修订与解释都适应着时代的变化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正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现代社会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司法实践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上与时俱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方提供法律支持,使其得到赔偿。一方面受害方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均得到一定补偿,另一方面过错方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可以避免受害人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的恶性行为发生,从而建立一个具备公序良俗的文明国度。2001年修正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的一项重大进步,其规定了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文主要针对第二和第三种情形进行研究。众所周知,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因此,实体法的规定是否具体全面就成了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能否主张权利的制约因素。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完善导致了当事人在这类案件中难以举证,司法实践难以处断。笔者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难的各方面的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个难题的建议。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就是对文章所选案例的案情进行介绍,并进行分析、整理出争议焦点。丈夫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并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自己予以多分,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维权并不顺利,程某提出的证据并没有全部得到法官的采信。第二部分:相关基础理论概述及争议焦点分析。本部分分为两节:相关基础理论的概述;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在第一节里面,又分了三个小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构成要素;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规定欠缺致当事人举证难;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致当事人收集证据难;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影响证据收集与固定;受害方举证责任过于严苛;当事人缺乏搜集证据的手段。争议焦点的分析包括:非法同居及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程某一审所提证据是否侵犯李某隐私权之分析;程某一审所提证据对于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具有证明力。法律对于非法同居的规定只有一句话: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也简单浅显: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故法律不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难,本文将会具体分析司法实践难以操作的原因以及表现,在最后一部分也会给出具体的建议: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从而方便司法实践的操作。关于程某提出的证据是否侵犯了李某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不愿公之于众或被他人知晓的、属于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它是一种与财产不相关的人格权。这种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能否把“与他人非法同居关系”包含在内,目前学界持有争议。主张“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者不可以主张隐私权的的学者,基本都是从社会一般价值的角度考虑,认为婚外情行为人违背了社会道德,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的,违背此基本价值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不符合法律惩恶扬善、公平公正的准则。持相反意见的学者,基本都是从隐私权本身去考虑,人格权具有绝对性,而隐私权也属于人格权,理应具有绝对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支持前者的观点,隐私权的保护应以符合社会伦理、道理为基础,否则法律伸张正义的功能便得不到体现。本文将会对程某提出的证据一一分析,笔者也会给出这些证据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意见。关于程某所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这一问题。依据一般侵权规则,就是要符合侵权法所规定的那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被认定构成损害:违法行为、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毋庸置疑,无过错方所提证据要想得到法院认可,就必须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但问题就在于如何判定无过错方所提证据能否表明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说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如本文就提出的那几份证据,能否证明过错方与他人的非法同居行为,还有家庭暴力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成功认定的案例少之又少,法院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确实不够充分,另一方面也在于法院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本案例中,法院针对程某提出的证据,并不认定李某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而只认定李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关于家庭暴力的主张,法院并不支持程某的主张,不认定李某对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笔者将会从对程某所提出的证据逐一分析,给出自己的观点,这些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证明李某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以及对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第三部分: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问题的建议。本部分主要针对前面几个部分提出的问题和分析,给出几个解决问题的建议,包括三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的解决;明确认定标准;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解决的部分,给出了两个具体的建议:适当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对《新民诉解释》第106条进行完善。在明确认定标准部分,具体为:明确对非法同居的认定标准;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须细化,便于操作。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部分,具体为:法院加强举证指导;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固定证据。打官司关键就是打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提供不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这既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因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的建议,以期对这一制度及相应的诉讼带来进步。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非法同居 家庭暴力 举证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D925.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5
  • 一、问题的提出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
  • 三、文献综述11-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案情分析15-20
  • 第一节 案例简介15-18
  • 第二节 对案情的分析与争议焦点的整理18-20
  • 一、对案情的分析18-19
  • 二、争议焦点的整理19-20
  • 第二章 相关基础理论概述及争议焦点分析20-34
  • 第一节 相关基础理论的概述20-27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点20-21
  • 二、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1-23
  • 三、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23-27
  • 第二节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27-34
  • 一、非法同居及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27-30
  • 二、程某一审所提证据是否侵犯李某隐私权之分析30-31
  • 三、程某一审中所提证据对于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具有证明力31-34
  • 第三章 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的具体建议34-41
  • 第一节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难的解决34-38
  • 一、适当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34-37
  • 二、对《新民诉解释》第106条进行完善37-38
  • 第二节 明确认定标准38-39
  • 一、明确对非法同居的认定标准38
  • 二、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须细化,,便于操作38-39
  • 第三节 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39-41
  • 一、法院加强举证指导39
  • 二、当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注意收集、固定证据39-41
  • 结论41-42
  • 参考文献42-4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4-45
  • 致谢45-46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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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敏;;价值取向与历史演进——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立法之选择[J];河北法学;200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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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曹康明;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其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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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绍治;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D];湘潭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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